直播|网红擦边球终于被管了!文旅部发布征求意见稿 约束网络直播( 二 )


第十条 网络表演经纪机构组织、制作、营销的网络表演不得含有《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网络表演经营活动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禁止内容 。
第十一条 网络表演经纪机构发现签约网络表演者所提供的网络表演含有违法违规内容时,应当要求网络表演者停止网络表演活动,并通知相关网络表演经营单位 。
第十二条 网络表演经纪机构不得以虚假消费、带头打赏等方式诱导用户消费,不得以打赏排名、虚假宣传等方式炒作网络表演者收入 。
网络表演经纪机构应当加强对签约网络表演者的约束,要求其不得以特殊对待、语言刺激、承诺返利等方式诱导用户消费 。
第十三条 网络表演经纪机构应当对签约的网络表演者的违法行为、违规处理、投诉举报等信息进行记录、保存,进行动态管理,根据不同情形,采取限制服务、停止合作、提请行业协会进行联合抵制等措施 。
第十四条 网络表演经纪机构应当配合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网络表演经纪活动信息数据 。
第十五条 网络表演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制定行业标准和经营规范,开展行业培训,强化诚信教育;加强信用信息在行业评先评优、市场拓展等方面的参考与应用,对列入失信名单的会员可采取公开谴责、取消会员资格、开展行业联合抵制等措施 。
第十六条 网络表演经纪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四条有关规定,擅自从事网络表演经纪活动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依照《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予以查处 。
第十七条 网络表演经纪机构从事网络表演经纪活动以外的经纪活动,依照相关规定管理 。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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