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为发泄不满从六楼扔下玻璃花瓶,获刑半年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5月28日受理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犯高空抛物罪一案 , 2021年6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 并当庭宣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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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审理查明 , 2021年3月2日中午11时40分左右 , 被告人李某某(男 , 44岁)明知其海威小区家中厨房窗户下方是楼道出入口 , 人员进出频繁 , 酒后仍从六楼的厨房窗户燃放烟花爆竹 , 经社区工作人员劝解、教育后 , 心生不满 , 又从窗户向外投掷了玻璃花瓶 , 花瓶掉落至单元楼门口的空地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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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认为 , 被告人李某某从六楼向外抛掷玻璃花瓶 , 扰乱公共秩序 , 情节严重 , 其行为已构成高空抛物罪 。 公诉机关指控成立 。 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 系坦白 , 且认罪认罚 , 可从轻处罚 。 以被告人李某某犯高空抛物罪 , 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 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
宣判后 , 被告人李某某当庭表示不上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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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为发泄不满从六楼扔下玻璃花瓶,获刑半年】本案是2021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颁布实施后 , 包头市首例高空抛物案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增加了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规定:从建筑物或其他高空抛掷物品 , 情节严重 , 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 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 有前款行为 , 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 , 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 该规定 , 不仅有效防范高空抛物行为 , 确保人民群众“头顶上的安全” , 而且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法定刑有效衔接 , 形成合理的刑法梯度 。 本案中 , 被告人李某某虽未造成人员伤亡 , 但是其在人员进出频繁的楼道门口投掷物品 , 社会危险性大 , 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 , 故对被告人李某某定罪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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