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壶断裂致4岁孩子烫伤 饭店被判担责八成

扬子晚报5月31日讯 (采访人员 马志亚 通讯员 睢法轩) 4岁宝宝跟着妈妈参加喜宴 , 被一壶开水严重烫伤 , 先后花去了数万元治疗费用 。 孩子家长找肇事者及当事饭店协商时 , 双方都在推脱 , 不承认自己的责任 。 5月31日 , 江苏睢宁法院公布了一起案件 , 判决涉事饭店担责八成 , 肇事者担责一成 , 孩子监护人担责一成 。
【水壶断裂致4岁孩子烫伤饭店被判担责八成】壶柄断裂 4岁孩子被严重烫伤
2020年11月 , 4岁的吴刚(化名)跟随妈妈参加同事喜宴 。 在就餐的过程中 , 同桌的张某使用水壶倒水 , 刚拿起水壶时 , 壶柄突然断裂 , 壶身掉落 , 壶中流出的开水大部分都泼洒到坐在张某右手边的吴刚身上 , 导致孩子臀部及双下肢等部门严重烫伤 。
当晚 , 吴刚就被送往医院 , 并在该院住院治疗32天 。 入院诊断为:热液烫伤臀及双下肢7%TBSA , 深二度 。 住院期间 , 家人共为吴刚花费医疗费1万7千余元 。 出院后 , 家人又带着吴刚两次前往上海进行激光治疗 。
目前 , 孩子已基本痊愈 , 可是吴刚家人花去的数万元治疗费却没了着落 。 涉事饭店和张某均认为 , 对方应该为这次事故承担主要责任 , 多次协商未果情况下 , 吴刚家人以孩子名义将某饭店及张某告上了法院 。
法院判决饭店担责八成
睢宁法院审理认为 , 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受法律保护 。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 , 应承担侵权责任 。 被告某饭店未提供安全的就餐用具 , 未尽保障顾客人身安全义务 , 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原告在事发时未满4周岁 , 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 虽然张某无法预见到壶柄会突然断裂 , 但日常生活中 , 开水壶等具有一定安全隐患的物品远离幼童是基本常识 , 故张某对事故的发生具有一定的过错 。
此外 , 吴某的监护人应当在日常生活中承担监护职责 , 其母亲在就餐时未能合理预见到在幼童身边使用开水壶的危险性 , 就事故的发生具有一定的过错 , 也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 。
综合本案事实 , 睢宁法院酌定由被告某饭店承担80%责任 , 原告吴某承担10%的责任 , 张某承担10%的责任 。
未尽安全保障义务要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主审法官表示 ,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 , 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 造成他人损害的 , 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安全保障义务是法律在综合考虑了调整商业活动秩序的同时 , 依据诚信公平原则确立的法定义务 。 值得注意的是 , 经营者的这种安全保障义务并非是无限的 , 即在“合理限度”内 , 若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 , 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
法官提醒 , 公共场所的管理人和经营者一定要认真履行安全保障义务 , 加强对于公共场所设施、物品的检查和维护 , 并对可能出现的各种安全隐患及时消除和防范 , 最大限度消除安全威胁 。
扬子晚报采访人员 马志亚 通讯员 睢法轩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