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隐瞒已收款100多万的事实,虚假诉讼,拘留10日+罚款7万!

2021年4月8日上午 , 因原告卓某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未如实陈述 , 隐瞒被告项某已归还部分借款104万余元的事实 , 桐庐法院对卓某的不诚信诉讼行为依法作出决定书 , 决定对卓某司法拘留10日 , 并处罚款7万元 。

原告隐瞒已收款100多万的事实,虚假诉讼,拘留10日+罚款7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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卓某从事汽车修理 , 项某从事汽车租赁等 , 随着业务往来 , 两人逐渐成为朋友 。 2019年 , 项某为发展业务 , 向卓某借款共计790万元 , 借款均通过银行转账 。 项某陆续向卓某农业银行账户归还540万余元 , 又向卓某交通银行账户归还104万余元 , 但剩余145万余元一直未归还 。 此后 , 卓某多次催要 , 但项某未归还 。 卓某将项某诉至桐庐法院 , 诉讼中她故意隐瞒了交通银行账户已收到的104万余元事实 , 要求项某归还借款249万余元 。
2020年5月 , 桐庐法院开庭审理此案 , 项某经合法传唤 , 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 庭审中 , 卓某承认项某已归还540万余元 , 但对项某另已归还的104万余元的事实只字不提 。 综合相关证据 , 桐庐法院判决:项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卓某借款249万余元 。
【原告隐瞒已收款100多万的事实,虚假诉讼,拘留10日+罚款7万!】
原告隐瞒已收款100多万的事实,虚假诉讼,拘留10日+罚款7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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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桐庐法院在另案审理中发现 , 项某已向卓某的交通银行账户转账还款104万余元 。 法官电话联系卓某 , 但卓某表示这104万余元是项某归还其他借款的 。 为查清事实 , 法官通知卓某前来配合调查 , 告知其虚假陈述的法律后果 。 调查中 , 卓某承认其与项某只存在790万借款关系 , 无其他钱款往来 , 并承认项某归还了104万余元的事实 。
桐庐法院认为 , 卓某的不诚信诉讼行为致使法院认定事实错误、判决不当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相关规定对卓某作出司法拘留10日、罚款7万元的决定 。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 第一款
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
第一百一十五条
对个人的罚款金额 , 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 。 对单位的罚款金额 , 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 。 拘留的期限 , 为十五日以下 。 被拘留的人 , 由人民法院交公安机关看管 。 在拘留期间 , 被拘留人承认并改正错误的 , 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解除拘留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八十三条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至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的罚款、拘留可以单独适用 , 也可以合并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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