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油|为驱赶钓鱼者,江油一男子持刀将人捅至重伤,被判三缓四

江油|为驱赶钓鱼者,江油一男子持刀将人捅至重伤,被判三缓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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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油|为驱赶钓鱼者,江油一男子持刀将人捅至重伤,被判三缓四

被告人唐某某 , 男 , 1948年生 ,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金峰镇大石桥村农民 , 汉族 , 小学文化 。

2020年2月9日20时许 , 被告人唐某某携带西瓜刀、尖刀各一把巡查其子唐某国承包的江油市龙凤镇丰收村丰收水库 。 稍后 , 唐某某发现有人未经许可在该水库钓鱼 , 正在钓鱼的薛某尧、薛某海、薛某飞发现有人巡查 , 随即逃离 。 唐某某走到未及时离开的薛某刚身后 , 右手持西瓜刀砍向薛某刚肩部 , 西瓜刀滑脱掉入水中 。 薛某刚站起转身推倒唐某某 , 唐某某左手从其左边裤包内抽出尖刀捅向薛某刚腹部 。 薛某刚逃离 , 后被薛某尧、薛某飞、薛某某送医治疗 。 经鉴定 , 薛某刚的人体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 。

2020年2月12日 , 唐某某接民警电话通知后到公安机关投案 。 公安机关依法从唐某某处扣押的西瓜刀、尖刀各一把及物证鱼竿二根、渔网一个已随案移送至法院 。
今年1月23日下午 , 江油市人民法院审理此案 , 认为被告人唐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 , 致人重伤 , 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 依法应予惩处 。 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 , 法院予以支持 , 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 , 法院应予采纳 。 被告人唐某某主动投案 , 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 系自首 , 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 唐某某自愿认罪认罚 , 从宽处理 。 唐某某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谅解 , 酌情从轻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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