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处的伯懋父也对同一事件作出两次裁断,前一次是“宜播”,即依刑书应该放逐这些不跟右军一起出征的人。后一次则是“今毋播,其有纳于师旂”,意指应该交罚款给师旂。这样一来就把原本放逐之刑赦为罚金。与《朕匜》中伯扬父一样,伯懋父进行宽赦并没有亦不需要任何特殊理由。同时,此次申诉至伯懋父处的原因是之前的罚金三百锊未能执行。也就是说,针对“师旂众仆不从王征于方雷”行为原来有过一次判决,如果根据伯懋父之言来推论,是按照刑书本应“播”,但宽赦成了罚金。
广为法史学者熟知的西周恭王时《曶鼎》铭也提供了以赦显德的实例。据铭文可知,在东宫的判决中,“鞭”应是按刑书当对匡作出的惩罚,但是实际上仅仅处以“付卌秭”的实物赔偿,即以赎代刑。
上述三篇铭文分别属于西周三个不同的时代,案件的性质、两造的身份以及主审官的职位亦有分别,然而其中都出现了常态化的“赦”,可见本论关于西周议事以制和以赦显德的推论应无大过。而之所以有此模式,想来与周人“明德慎罚”的方针有关。据统计,“明德慎罚”的铭文大都集中出现在成康时期、共懿时期和宣王时期,即西周历史上所谓的盛世、安定和中兴时代。代表者包括成康时的班簋、师旅鼎和大盂鼎,西周中期的师望鼎、牧簋、师虎簋、史墙盘、师讯鼎和懿王时期的兴钟、朕匜,西周晚期宣王时的毛公鼎。这表明周公在《康诰》中强调的明德慎罚原则为其身后执政者持续遵从。
例外仅见于军事性的案件中,如西周晚期记述兮甲(即尹吉甫)随从周宣王征伐玁狁、对南淮夷征收赋贡之事的《兮甲盘》铭。铭文中记载的“即刑扑伐”等,与《康诰》《酒诰》中存在若干不赦的原则条款正相照应。这恰好从反面印证了以赦显德是常态,而严格按刑书定罪量刑的不赦被限定在只针对某些特殊情况。或者可以理解为杀伐之大刑,也就是五帝时代政治性的“兵刑”虽在制度层面已经分化为军事与狱刑两端,但在观念特别是意识形态层面却仍有保留,且其意义直接与天命即政权正当性基础相关联。《尚书·多方》所载“天惟时求民主,乃大降显休命于成汤,刑殄有夏”亦为其表征。不过到了春秋时代的成公、襄公之际,上述意义的刑逐渐在观念中消失了。
【 审判|西周的刑书制度:议事以制与以赦显德】春秋以后刑书制度仍旧保存,但西周以来的象征化倾向也在继续。《左传》昭公十四年引仲尼评价叔向“邢侯之狱,言其贪也,以正刑书,晋不为颇。三言而除三恶,加三利,杀亲益荣,犹义也夫”。郑国子产铸刑书和晋国赵鞅、荀寅铸刑鼎两个事件以及在当时所引起的非议,一则表明刑书仍具有强烈的政权象征功能;二来也说明长期脱离日常司法实践的刑书已经不再被当作治理依据和手段。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三晋地区开始重新建立全新的“律制”以适应新的政治社会格局和治理需求。而自禹夏以来的刑书制度最终随着秦王朝统一并在全国范围内推行律制而告终结。刑书制度最终消失,同时也意味着“议事以制”模式不再行用。当然,所有这些变化都与整个天下格局、政治模式和社会形态乃至思想观念的剧变相契合。
综上可见,刑书制度的产生、演变,特别是与社会演化相契合的方式以及西周时代衍生出的议事以制、以赦显德的特殊司法策略中,包含了众多与现代法治理念、制度、方法与今迥异却足以维系政治社会运行有序的质素。这些对于当下亟待中国化的法学理论和已经变革中的司法理念颇具参考价值。
(作者单位:清华大学法学院)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网-中国社会科学报 作者:李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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