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历两次婚姻,这家的房子,被“稀释”地只剩下1/4( 三 )


丈夫冷笑道:
“那也算夫妻共同财产 , 平分 。 ”
这套房子 , 成了两人婚变争论的焦点 。 离婚已定 , 久争不下 , 只好打起官司 。 最终的结果却令小慧非常失望:她在父母房子中的份额部分 , 有一半儿要分给丈夫 。
小慧近乎绝望:父母的房子 , 到她这里 , 只剩下四分之一……
经历两次婚姻,这家的房子,被“稀释”地只剩下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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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慧的这个事情 , 之所以产生这样的结果 , 涉及到两个问题:
第一个问题是继承 。
从小慧父亲去世开始、到母亲去世 。
父亲去世的时候 , 按照现行《继承法》、包括明年起实施的《民法典》中 , 规定的顺序继承人包括了小慧、小慧的母亲、小慧的爷爷奶奶等四个人 。 父亲的份额(房产的一半)被四个人平均继承 , 各自继承整个房产份额的1/8 。 当初做出的选择是:小慧放弃了 , 她的可继承份额全部给到母亲;母亲花了些钱 , 把爷爷奶奶的合计1/4份额买了下来 , 还好那个时候房价便宜 , 谁也料不到未来房价涨那么快 。
到此阶段 , 房子的产权很集中、很干净:全部属于小慧母亲个人 。
随后母亲再婚 。 这套房子 , 属于母亲个人财产 , 与再婚丈夫无关 。 但是 , 母亲过世之后 , 这个房子就变成遗产、由法定继承人继承 。 因为小慧母亲与对方儿子不存在扶养关系 , 因此 , 法定继承人包括了小慧、再婚丈夫 。 所以 , 这套房子 , 由小慧与继父均分——“丢”了1/2 。
从法定继承角度 , 父母房子的1/2 , 就是这么“让出去”的 。
能拖拖不办理么?可以 。 当然 , 除了可能增加更多麻烦之外 , 不会改变结果 。 因为继承权可以流转 , 继父过世了 , 他的继承权继续转给他的继承人 , 而其中不包含小慧……所以 , 这一半丢掉 , 是板上钉钉的事实 。
第二个问题 , 是关于夫妻财产 。
不谈其他财产 , 只谈小慧父母这套房子 。
这套房子 , 是小慧法定继承下来的 , 她的份额部分 , 只登记了她的名字(继承的时候 , 也只能登记她的名字 , 不能带上丈夫) 。
但是 , 法定继承的结果 , 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经历两次婚姻,这家的房子,被“稀释”地只剩下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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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法典》中: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 , 为夫妻的共同财产 , 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 , 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
夫妻对共同财产 , 有平等的处理权 。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
法定继承 , 是不特定明确只归继承人一方的 。 所以 , 小慧丈夫要求分割这套房子 , 合法 。
这种结果 , 是不是问题、不讨论 。 如果认为不合理 , 那么考虑的角度 , 应当更多的是如何规避 。
关于继承 。
法定继承 , 规避不了上述问题 , 只能通过遗嘱、提前指定继承人 , 指定给继承人个人继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