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元1139年 , 著名民族英雄岳飞以“莫须有”的罪名惨遭杀害 , 这是众所周知的大冤案 。可是 , 造成这千古奇冤的根源是什么?有人说是秦桧 , 有人说是宋高宗赵构 , 这些说法只是表象 , 并没有说到问题的根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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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岳王庙
杭州岳庙 , 在岳飞的坟墓前跪着四具铁人 , 代表冤案的凶手秦桧、王氏、张俊、万俟卨(mò qí Xiè) 。发人深省的是文徵明的题壁 。全文如下:
“拂拭残碑 , 敕飞字 , 依稀堪读 。慨当初 , 倚飞何重 , 来后何酷?果是功成身合死 , 可惜事去言难赎!最无辜 , 堪恨更堪怜 , 风波狱!岂不念 , 中原蹙;岂不惜 , 徽饮辱;但徽钦既返 , 此身何属?千古休夸南渡错 , 当时自怕中原复 。笑区区一桧亦何能?逢其欲!”
最后一句:“笑区区一桧亦何能?”很有意思 , 对区区一个秦桧能够陷害岳飞提出了质疑 。
面对金兵的入侵 , 岳飞率领“岳家军”英勇抗击 , 留下了“撼山易 , 撼岳家军难”的千古佳话 。岳飞的《满江红》又是何等气概?岳飞因抗金、爱国而冤死 , 天下并行无不为之痛惜!
然而 , 面对强大的封建统治阶级 , 岳飞的岳家军、爱国群众却“敢怒而不敢言” 。精忠报国的岳飞含冤长啸 , 韩世忠只能忍气吞声 , 勇士岳云、张宪等只能引颈就戮 , 无辜遭受株连的忠臣义士无处申诉 , ……这幅悲壮的巨型历史画面 , 绝非秦桧等四个佞臣、刁妇所能一手包办得了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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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飞(游戏截图)
其实 , 造成这一切的根源 , 是宋代“命令代替法律”的封建法制和个人专断的特权法权 。
虽然“军权神授”是封建统治阶级的宣传手段 , 皇帝也经常将个人意志凌驾于法律之上 。但是 , 英明的封建统治者同样知道法律的重要性 , 仍然有完善的立法程序 。《贞观政要》记载:“法 , 国之权衡 , 时之准绳 , 权衡所以定轻重 , 准绳所以正曲直 。”
所以 , 如果封建统治阶级能够合理利用封建法制这个统治工具时 , 同样也能达到相对公平和国泰民安 。大唐王朝之所以成为盛世 , 就和他的立法程序有关 。李唐盛世之时 , 拟订和修改法律之权归尚书省 , 皇帝的权利是批准法律 。这样实现了立法权和批准权分立 , 一定程度避免和限制了个人独断专行和滥用私权的发生 。
不过 , 在封建社会 , 皇帝的权利很难被管束 , 很多皇帝还是喜欢独断专行 , 以“朕”的个人意志代表国家的意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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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飞(游戏截图)
虽然如此 , 但是宋朝以前 , 这只是“君权神授”的基本表现 , 并没有形成制度 。
比如唐朝时期的《唐律》就是封建王朝相对完备的法律 。它规定“诸占田过限者” , 限制士族豪强霸占土地;“断狱”一章还规定法官不得徇私枉法 , 否则要受到惩戒;《唐律》还对诬告做出了明确规定:“各诬告人者 , 各反坐 。”大大减少冤假错案 。
由此可见 , 至少在唐代以前 , 行政机关的命令不可以直接代替法律 。这也说明《唐律》确实是一部封建社会立法思想相当完备的律令 。
但是 , 历史总是在强弱交替变化中发展的 。唐朝后期 , 法律制度逐渐松弛 , 为了适应阶级斗争的需要 , 唐朝制定了《大中刑律统类》 。
宋朝建国后 , 完全抛弃了《唐律》 , 模仿《大中刑律统类》制定法律 , 开始附以皇帝敕令 。到宋神宗时期 , “以律不足以周事情 , 凡律所不载者 , 一断以敕” , 自元丰二年(公元1079年)决定实行“以敕代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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