讨论离婚冷静期,哪些声音该被听见?|媒体札记
摘要
媒体札记
婚姻制度事关千家万户 , 与“离婚冷静期”有关的争议 , 理应摆到台面上来说 。
12月4日 , 民政部召开新闻发布会 , 介绍调整后的婚姻登记程序 。 民法典规定的“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 , 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 , 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 即“离婚冷静期”制度 , 将于明年1月1日正式实施 。
设置“离婚冷静期”的初衷 , 在于倡导珍惜婚姻的理念 。 《中国妇女报》在今年7月发表的一篇评论中提到:(离婚冷静期)以防止草率离婚为目标 , 以协议离婚中的冲动型、赌气型等草率离婚为防范对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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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 , 该报最新刊发的一篇报道 , 引用了中华女子学院副教授但淑华的观点:“网友和专家、立法者的观点差距是因为双方没有站在同一话语层面进行讨论 。 网友多是从个体的微观视角 , 强调婚姻的私人性 , 追求个人自由和个体需求的满足;专家、立法者则是从国家的宏观视角 , 强调婚姻的公共性 , 更多追求的是正义价值和社会秩序的维护 。 ”
婚姻制度事关千家万户 , 与“离婚冷静期”有关的争议 , 理应摆到台面上来说 。 有人认为 , “离婚冷静期”妨碍了婚姻自由;更有人认为 , “离婚冷静期”可能让婚姻关系中弱势一方的权益受损 , 给家暴等婚内恶性行为可乘之机 。
对此 , 民政部二级巡视员杨宗涛在发布会上回应:有关家暴的法院可以判决离婚 。 起诉离婚不适用离婚冷静期制度 , 因此 , 冷静期的规定不存在不利于保护遭受家暴当事人的问题 。
“离婚冷静期”仅适用于协议离婚 , 也就是通常意义上“好聚好散”的情形 。 双方都答应离婚并就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事项达成协议 , 才受到“离婚冷静期”的约束 。 对于婚姻关系中双方不对等、强势一方侵占弱势一方权益的情形 , 很多时候本来就无法通过协议离婚解决 , 只能走上诉讼离婚的路径 。
【讨论离婚冷静期,哪些声音该被听见?|媒体札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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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担心“离婚冷静期”不利于家暴受害者 , 那么首先要调查一下 , 有多少存在家暴情节的婚姻能够通过协议离婚结束 。 很明显的是 , 实施家暴的一方 , 通常不会轻易答应对方的离婚诉求 。
《工人日报》的评论则从另一个角度展开:“对于婚姻中的极端情况 , 司法诉讼能否尽快帮助弱势一方从婚姻中解脱出来?”诉讼婚姻总给人带来耗时费力的感觉 , 由此产生的法律成本对普通人来说也是额外支出 。 完善离婚制度 , 诉讼离婚的司法实践 , 也要跟得上时代的需求 。
当然 , 正如《***》在评论中所说:“婚姻关系很微妙 , 不可能像立法规定的这么非黑即白 。 ”今年5月 , 全国人大法工委曾做出回应:将确立离婚冷静期的甄别机制 , 将家暴排除在适用离婚冷静期的范围之外 。 如果立法工作更加细致 , 充分照拂婚姻关系中的复杂情形 , 或能为“离婚冷静期”排除部分障碍 。
****海外版旗下公号“侠客岛”认为:如果双方就离婚事项本无异议 , “30天离婚冷静期 , 只是在程序上让协议离婚的时间长了一些 , 离婚的门槛并没有提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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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该承认 , “离婚冷静期”的出台 , 让许多人产生了对婚姻的担忧 。 有人表示 , 对结婚这件大事要更加慎重了 。 离婚程序更加严格 , 确实会让人对结婚进行更充分的准备 , “闪婚闪离”的现象或将减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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