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社保|官宣!税务总局明确灵活用工收入为经营所得!附解读( 二 )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不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的 , 对方为个人的 , 以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 这些规定 , 能够解决平台企业在一定条件下使用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的问题 。
如果允许平台企业所有经营活动均使用内部凭证列支成本费用 , 在企业所得税征管上会造成平台企业与非平台企业之间的差异 , 不利于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
特别是增值税应税项目如果均使用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 不利于增值税发票的规范管理 , 破坏了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整性 , 易引发偷漏税风险 。
因此 , 平台企业或可依法依规使用内部凭证和外部凭证列支成本费用
解读
明确平台企业内部凭证合理使用的规范:
企业内部凭证应严格遵守《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的要求和情形;
51社保|官宣!税务总局明确灵活用工收入为经营所得!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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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取的收入是否为经营所得
政策原文如下:
三、关于明确灵活用工人员从平台获得的收入作为经营所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有关规定 , 灵活用工人员从平台获取的收入可能包括劳务报酬所得和经营所得两大类 。
灵活用工人员在平台上从事设计、咨询、讲学、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等劳务取得的收入 , 属于“劳务报酬所得”应税项目 , 由支付劳务报酬的单位或个人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 , 年度终了时并入综合所得 , 按年计税、多退少补 。
灵活用工人员注册成立个体工商户、或者虽未注册但在平台从事生产、经营性质活动的 , 其取得的收入属于“经营所得”应税项目 , “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 适用经营所得税率表 , 按年计税 。
因此 , 灵活用工人员取得的收入是否作为经营所得计税 , 要根据纳税人在平台提供劳务或从事经营的经济实质进行判定 。
否则容易导致从事相同性质劳动的个人税负不同 , 不符合税收公平原则 。
小帮姐给大家举个例子:从事教育培训工作的兼职教师 , 在线下教室里给学生上课取得收入按劳务报酬所得缴税 , 在线上平台的直播间给学生上课取得收入按经营所得缴税 , 同一性质劳动 , 不宜区别对待 。
解读
明确了灵活用工人员在平台企业取得的收入为经营所得还是劳务报酬的判定标准——纳税人在平台提供的劳务或从事经营的经济实质 。
灵活用工群体的权益得到保障 , 经营所得的低税率将会进一步刺激灵活用工群体的发展壮大 。
灵活用工人员在平台上从事设计、咨询、讲学、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等劳务取得的收入 , 属于“劳务报酬所得”应税项目;
灵活用工人员注册成立个体工商户、或者虽未注册但在平台从事生产、经营性质活动的 , 其取得的收入属于“经营所得”应税项目;
同一性质劳动 , 不能采用两种方式计税 。
内容整理自国税总局、用工薪酬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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