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年|学校违规要求家长买指定教辅,处理结果来了!


11月12日 , 河南省教育厅针对网络媒体反映的“西峡县城区学生家长到指定书店购买教辅读物”的情况进行了通报 。
青年|学校违规要求家长买指定教辅,处理结果来了!
本文插图

河南省教育厅官网截图
通报原文
↓↓↓
今年秋期开学后 , 网络媒体反映“西峡县城区学生家长到指定书店购买教辅读物”相关情况 , 经省市县联合调查组深入调查了解 , 相关事实已经查清 。 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事实与经过
9月5日至6日 , 部分网络媒体反映“西峡县城区学生家长到指定书店购买教辅读物”相关情况 。 经查 , 西峡县城区一中、二中、一小、三小四所学校任课老师为增加学生作业量 , 曾在家长和学生间暗示到指定书店购买某三个品种的教辅材料 , 在社会上产生了极坏影响 。 这一事件严重违反了国家和我省关于规范中小学教辅材料使用管理和进一步减轻中小学生过重课业负担的相关规定 。
二、处理情况

南阳市教育局、西峡县教体局和西峡县城区中心校负责人及涉事四所学校校长对教辅材料的使用管理负有失管失察、监管不力的责任;涉事教师政策法规意识淡薄 , 违反教辅材料相关规定 , 造成严重不良影响 。 根据《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中小学教辅材料管理办法〉的通知》(新广出发〔2015〕45号)和《河南省教育厅河南省新闻出版局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南省中小学教辅材料评议推荐办法〉的通知》(教基二〔2012〕508号)等文件精神 , 责成市、县教育(体育)局依据有关程序 , 按照属地原则 , 对照有关规定 , 对相关单位责任人给予相应的组织纪律处理 。 一是对南阳市西峡县城区中心校负责人吕某某给予诫勉谈话 , 取消本人和单位年度评先评优资格 , 副校长王某某写出深刻检查 。 二是对城区上述四所学校校长李某某、薄某某、田某某、齐某某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 取消所在学校年度评先评优资格 , 四名副校长袁某某、徐某某、金某某、刘某某写出深刻检查 。 三是涉事教师由所在学校依纪依规进行处理 , 处理结果上报省、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 省教育厅约谈南阳市和西峡县教育(体育)局相关负责人 , 南阳市教育局向省教育厅报送书面检查报告 。
三、工作要求

全省各地各校要以西峡县违规购买指定教辅材料事件为戒 , 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 , 汲取教训 , 举一反三 , 认真执行《中小学教辅材料管理办法》《河南省中小学教辅材料评议推荐办法》等相关规定 , 严格落实“一教(课)一辅”政策 , 压实各级在教辅材料使用管理中的责任 , 完善细化监管措施 , 切实从根本上减轻学生的课业负担 , 自觉做到讲规矩、守纪律 , 规范管理、强化监督 , 按章办事、令行禁止 , 坚决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

1.严守政策规定 。 中小学教辅材料的购买与使用实行自愿原则 。 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强迫中小学校或学生订购教辅材料 。 各地教材选用委员会根据当地教育实际和教科书使用情况 , 按照教科书选用的程序 , 从河南省中小学教辅材料评议公告目录中 , 一个学科每个版本直接为各县(区)或学校推荐1套教辅材料供学生选用 。 市县教辅材料推荐结果报省教育厅备案 。 学生自愿购买省评议公告目录内的中小学教辅材料并申请学校代购的 , 学校可以统一代购 , 但不得从中牟利 。 其他教辅材料由学生和家长自行在市场购买 , 学校不得统一征订或提供代购服务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入学校宣传、推荐和推销任何教辅材料 。 各地各学校不得通过不具备中小学教材发行资质的发行单位订购教辅材料 , 杜绝盗版教辅材料流入校园 , 确保教辅评议政策在全省各地认真执行 , 落实到位 。
2.加大宣传力度 。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各中小学校要大力宣传国家和我省中小学教学用书、教辅材料选用使用规定和相关政策要求 , 真正使严明的纪律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

3.加强监督检查 。 各地要利用“双随机一公开”检查和中小学教材、教辅材料排查等时机 , 在所有中小学校范围内开展教学用书专项清理整治活动 , 进一步规范教学用书的发行、监督和选用管理工作 , 保证基础教育教学正确导向和意识形态领域安全 。 省教育厅将采取不发通知不打招呼的方式 , 随机对各地中小学教材、教辅材料选用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突击检(抽)查 , 检(抽)查结果对社会公开 。
4.严肃查处违纪违规行为 。 对违反相关规定 , 强制或变相强制学校或学生购买教辅材料、不按规定代购、从代购教辅材料中收取回扣的单位和个人 , 由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纠正违规行为 , 按照相关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行政责任 。 对违规从事中小学教辅材料出版、印刷复制、发行活动的单位或个人 , 由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 , 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 按照相关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行政责任 。 构成犯罪的 , 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来源:河南省教育厅网站
声明:转载此文是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 。 若有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 , 请作者持权属证明与本网联系 , 我们将及时更正、删除 , 谢谢 。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