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公交上摔倒身亡,家属索赔74万!广州中院判了

69岁老人坐公交 ,在车辆启动过程中不慎摔倒 ,不治身亡 。家属认为公交公司应负全责 ,索赔74万余元 ,这次事故到底是谁的责任?近日 , 广州中院对该案作出了终审判决 。事发:车辆启动老人摔伤不治2019年5月17日14时08分许 , 司机罗某驾驶公交车沿广州市增城区荔城街荔星大道出金竹一路南80米处公交车停靠站 , 罗某驾驶公交车停车上下客后起步前行过程中 , 乘车人张婆婆摔倒受伤 。 当日 , 张婆婆到增城区中医医院治疗 。2019年5月18日 , 张婆婆家属要求转上级医院进一步治疗 。 同日 , 张婆婆转院治疗 。5月23日在手术室全麻下行右侧肩胛骨骨折切开复位内固定术 。6月5日9时45分左右 , 张婆婆出现烦躁不安、异常行为 , 无法安静、沟通等 。6月7日抢救无效死亡 。同年8月22日 , 交警部门认定此事故属于交通意外事故 , 双方均无责任 。 上级部门复核维持了该结论 。 司法鉴定显示 , 张婆婆存在高血压病相关病理学改变等多种慢性疾病 , 且未见急性发作相关病理学改变 , 单独不足于导致其死亡 。 鉴定意见认为 , 张婆婆因右侧肩胛 , 右侧第3-8肋骨骨折继发双肺脂肪栓塞而死亡 , 外伤及其并发症是导致其死亡的主要原因 。家属:公交公司应担全责家属认为 , 根据《合同法》规定 , 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 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的除外 。 也就是说 , 承运人免责理由只有两个:乘客的自身原因、乘客主观上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 。 乘客的一般过失和不可抗力都不是免责事由 。家属表示 , 司机在张婆婆未站稳时就启动车辆 , 致使张婆婆摔倒车内受伤 , 最后导致死亡 。 而张婆婆没有站稳 , 不属于乘客主观上具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 , 不能作为公交公司的免责事由 。 而张婆婆自身慢性疾病并非此次事故的“因” , 摔倒是“因” , 并发症及其死亡才是“果” 。 张婆婆不承担事故的任何责任 。 家属于是诉至法院 , 索赔74万余元 。判决:酌定公交公司担责七成增城法院一审认为 , 《合同法》规定 , 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 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 。 前款规定适用于按照规定免票、持优待票或者经承运人许可搭乘的无票旅客 。本案中 , 公交公司作为承运人 , 张婆婆作为乘客 , 公交公司有义务保障乘客的生命财产安全 , 将乘客安全运送至目的地 。 公交公司司机在张婆婆尚未站稳、扶好或坐稳时就开动车辆 , 使张婆婆摔倒车内受伤 , 公交公司在安全保障义务方面存在过错 。对张婆婆的死亡 , 南方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法医病理司法鉴定意见书》分析说明认为 , 外伤及其并发症系引起张婆婆死亡的初始因素及直接因素 , 同时死者处于69岁高龄 , 并存在多种慢性疾病 , 对死亡发生及发展具有促进作用 。 从分析说明可知 , 张婆婆身体状况也是死亡的重要因素 , 削弱了本次事故致张婆婆死亡的原因力 , 因此 , 在赔偿责任上 , 酌定公交公司承担70%的赔偿责任 。 于是判决 , 公交公司赔偿死者家属医疗费、死亡赔偿金等45万余元 。家属不服 , 提起上诉 。 广州中院近日判决 , 驳回上诉 , 维持原判 。声明:转载此文是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 。 若有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 , 请作者持权属证明与本网联系 , 我们将及时更正、删除 , 谢谢 。来源: 大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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