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婚生子非亲生法庭起诉离婚 女方被判返还抚养费并赔偿

青岛财经日报/青岛财经网(博客,微博)讯(采访人员刘瑞东 通讯员 王娟)丈夫意外发现抚养了多年的儿子非其亲生 , 发生这样的事情后 , 丈夫提出离婚并要求女方返还抚养费的请求 , 能否得到法院支持?
据了解 , 2009年 , 刘某与张某经人介绍相识 , 2010年二人登记结婚 , 婚后夫妻感情一般 。 由于刘某一直在外地工作 , 双方见面次数少 , 缺乏感情基础 , 家庭矛盾频频出现 。 2011年 , 张某生下了儿子刘某某 , 便一直带着孩子在娘家居住 。 看着孩子一天天长大 , 刘某发现孩子的样貌与自己相距甚远 , 后刘某委托相关司法鉴定所进行了亲子关系鉴定 , 鉴定意见写明二人确无亲子关系 。
多年抚养的孩子竟不是自己亲生 , 刘某无法接受这样的事实 , 与妻子张某发生了激烈的争吵 , 后诉至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 请求判令二人离婚 , 婚生子抚养费由张某自行负担 , 要求张某返还其已支付的抚养费 , 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
法院经审理认为 , 双方自愿离婚 , 符合法律规定 , 法院予以准许 。 关于刘某某是否与刘某存在血缘关系的问题 , 根据法律规定 , 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 , 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 , 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 , 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 , 故对刘某主张 , 法院予以采信 。 刘某对刘某某无抚养义务 , 刘某要求张某返还其为刘某某支出的抚养费 , 应予支持 。 婚生子并非亲生这对刘某生活造成较大影响 , 带来较为严重的精神痛苦 , 对刘某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 法院予以支持 。
□法官说法
我国法律规定 ,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的义务 。 这里的子女包括三种情况:第一是亲生子女 , 第二是养子女 , 第三是继子女 。 刘某与刘某某的关系不属于上述任何一种情况 , 故刘某对刘某某无法定抚养义务 , 张某对刘某给付刘某某的抚养费应当返还 。 在此 , 法官提醒 , 夫妻间应当秉承忠诚信任、互相尊重的原则 , 正确对待爱情和生命 , 才能拥有幸福的婚姻家庭 , 否则将有可能换来可怕的婚姻苦果 , 更不要让孩子成为失败婚姻的承受者 。
(责任编辑:李佳佳 HN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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