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沧州民间借贷现纠纷,是否金融犯罪成焦点

李某某和吴桥佳远建筑材料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远公司”)一纸诉状 , 将朱某某他的两家实控公司诉至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沧州中院”) , 请求判令朱某某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2亿元及利息 , 并承担诉讼费用 。这起由民间借贷纠纷引发的司法诉讼 , 是否涉及套路贷等金融犯罪 , 成为舆论关注焦点 。河北沧州民间借贷现纠纷,是否金融犯罪成焦点
一、民间借贷引发纠纷自2013年4月1日起 , 沧州市大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唐公司”)分三次向自然人李某某借款1822万元 , 约定月利率4分 。 截止2017年9月 , 大唐公司共计偿还李某某1644万元;2017年11月17日大唐公司再次向李某某借款4000万元 , 约定月利率3分 , 期间偿还100万元 。2019年3月6日 , 朱某某与沧州市新华建投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就华北石油沧州基地(二期)改造项目签订《合作协议》后 , 李某某多次找到朱某某商谈合作 , 但双方对各自投资数额、占股比例等事宜未达成一致意见 。2019年5月底 , 李某某要求大唐公司一次性还清其借款本息8000万元 , 因大唐公司当时无力马上偿还 , 李某某提出让其朋友借款1.2亿元 , 其中8000万借款用于偿还李某某借款本息 , 剩余4000万用于博圆公司周转 。 李某某给还提出附加条件 , 一是博圆公司、大唐公司、朱某某是共同借款人 , 博圆公司用80套住宅提供担保 , 二是1.2亿借款须打入李某某指定的账户 。2019年6月5日 , 李某某和佳远公司实际控制人郑某某来到博圆公司 , 向朱某某出示事先打印好的《借款协议》 。 主要内容为:朱某某、大唐公司和博圆公司为解决华油万和园项目建设中产生的债务问题 , 向佳远公司借款人民币1.2亿元整 , 月息2.5%;债务人应在2019年9月10日前偿还借款人民币5000万元及利息 , 其余部分在2019年12月10日前还清;借款发放至三债务人指定账户 , 视为三债务人收到借款 。 《借款协议》约定的三债务人指定账户为筑和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筑和公司”)账户 。2019年6月11日 , 佳远公司向筑和公司汇款1.2亿元后 , 郑某某、李某某携带事先打印好的1.2亿元收条到博圆公司 , 要求三债务人在收条上签字盖章 , 但因筑和公司未向博圆公司办理4000万元汇款事宜 , 李某某也未将大唐公司的借据交还 , 因此三债务人拒绝在收条上盖章签字 。随后 , 郑、李二人纠集吕某某(现因涉黑涉恶被通缉)等十余人到达博圆公司现场 , 吕某某威逼三债务人签字 。 李某某现场承诺:第二天将4000万元打入博圆公司账户 , 并同时交还借据 。 为避免人身受到伤害 , 大唐公司及朱某某在收条上签字、盖章 。 但时日至今 , 李某某也没有交还借据 。经新华公安分局查实 , 所谓1.2亿元借款 , 是李某某控股的沧州吴桥盛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元公司”)筹借和向信用社贷款凑齐后 , 于6月11日转入佳远 , 当日又转入筑和 , 6月12日又转回盛元地产 , 随后还给出借人及信用社 。 后经博圆公司申请中院调取的转账结果 , 发现与公安局的调查结果一致 。河北沧州民间借贷现纠纷,是否金融犯罪成焦点
二、中院判决引原被告双方上诉2019年9月29日 , 佳远公司以民间借贷纠纷为由 , 将朱某某、大唐公司和博圆公司共同诉至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请求判令以上三被告立即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2亿元及利息 , 同时请求判令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此时 , 博圆公司刚刚取得商品房预售证 , 受此影响 , 100套完工待售的商品房遭查封;另外 , 大唐公司的6亩住宅用地也遭查封 。 随后 , 又冻结了大唐公司、博圆公司的所有账户和朱某某个人的银行卡 , 使公司瞬间陷于瘫痪 。朱某某、大唐公司和博圆公司三被告随后提起反诉 , 请求依法判令撤销三反诉人和被反诉人2019年6月5日签订的1.2亿元借款协议 , 被反诉人及原诉第三人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沧州中院经开庭审理 , 查明涉诉款项的付款路径为:2019年6月11日 , 盛元地产分两次向佳远公司银行账户转款共计1.25亿元 , 同日 , 佳远公司向筑和公司转款1.2亿元 。 次日 , 筑和公司向盛元公司两次转款共计1.199995亿元 。 6月13日 , 佳远公司向盛元公司退款500万元 。同时查明 , 佳远公司、筑和公司、盛元公司、河北永和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兆丰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等 , 均为李某某实际控制或参股的关联公司 。沧州中院审理认为 , “三被告借款的目的是为了清偿其在万和园项目的债务 , 并指定了第三人筑和房地产有限公司的帐户为收款帐户 。 借款汇至指定帐户时 , 三被告对该借款拥有控制权与处分权 , 第三人筑和房地产公司对借款的处理应有三被告委托支付的指示 。本案中 , 第三人筑和房地产有限公司开庭审理过程中明确表示 , 该借款汇至吴桥盛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帐户系其实际控制人李某某指示 , 并称三被告与实际控制人李某某之间有债权债务关系 , 该借款实际是偿还李某某的借款 。 对此 , 三被告提出质疑 , 称是与李某某实际存在债权债务关系 , 但是债务数额不是1.2亿元 。对于李某某的债权 , 虽然原告提交了李某某的视频以及收条 , 用以证实李某某已经收到还款1.2亿元 , 但是该组证据不能充分证实借款的数额 , 以及李某某与三被告达成协议将案涉借款偿还李某某借款的事实 。第三人筑和房地产有限公司在和三被告没有任何法律关系的前提下 , 处分该借款的行为不仅侵犯了三被告的权益 , 也使得原告吴桥佳远公司的权益得不到保障 , 对此第三人筑和房地产公司应当承担返还责任 。 李某某与三被告之间的债权债务纠纷可在债权数额确定的情况下 , 另行处理 。 ”据此 , 沧州中院2020年4月27日判决:“一、第三人筑和房地产有限公司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吴桥佳远建筑材料销售有限公司款项1.2亿元 , 利息按照月息2%计算自2019年6月11日起至付清为止;二、驳回原告吴桥佳远建筑材料销售有限公司对三被告诉讼请求;三、驳回三被告的反诉请求 。 ”大唐公司、博圆公司及朱某某认为 , 涉案合同的签订和诉讼行为 , 明显是李某某、佳远公司等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 假借民间借贷之名 , 诱使、迫使大唐公司等签订“借贷”、“抵押”等相关协议 , 通过虚增借贷金额、制造资金走账流水形成虚假债权债务 , 借助诉讼手段非法占有财物的行为 。 李某某、佳远公司等人的行为具备了最高检、最高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的套路贷表现形式 , 依照刑法规定 , 其行为涉嫌犯罪 。一审胜诉的原告与第三人同时向河北省高院提起了上诉 。 2020年8月10日 ,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 , 9月25日二次开庭 。在此之前 , 大唐公司、博圆公司及朱某某又一次向省法院提交了《案件移送申请》及《解封银行账户申请》 。 最新情况是:省法院以公安机关在债务人提出控告未予立案而拒绝将案件移送 , 公安局又以法院未将案件移送为由而不予立案 。2020年9月24日 , 博园公司的开户行告知 , 博园公司账户被省高院再次续封三个月 。账户被封13个月来 , 已造成一系列严重后果 。 其中上年的农历腊月二十九(一月二十四日) , 新华区常务副区长曾亲自到沧州中级级人民法院登门协调 , 希望出于社会稳定之需解冻企业账户 , 无果;2020年6月29日一审宣判后 , 区政府又发函中院进行协调账户解封一事 , 中院至今没有回函 。河北省高院对要求解封账户的申请未予回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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