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银行|平安银行二审胜诉,金融机构贷款利率不受限于4倍LPR( 二 )
9月28日 , 根据陕西省彬州市人民法院(2020)陕0482民初字1325号民事判决书显示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彬州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公司借款本金60万元及其利息(利息按照月利率2%从2018年12月4日计算至还款之日) 。
民间借贷新司法解释引关注
新《规定》明确了新的新的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 。 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4倍为标准确定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 , 取代原《规定》中“以24%和36%为基准的两线三区”的规定 , 大幅度降低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 , 促进民间借贷利率逐步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水平相适应 。
以2020年7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的4倍计算 , 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为15.4% 。
新规出台后 , 市场对于民间借贷的最高保护利率的大幅降低 , 是否会影响到信用卡以及一些非银持牌金融机构 , 比如保理、融资租赁等行业的借贷利率等问题就颇为关注 。
而根据新规的表述 , 是“民间借贷是除以贷款业务为业的金融机构以外的其他民事主体间订立”;所以一般的理解是 , 所有持牌金融机构名义上不适用 , 其他以贷款为主业但属于非金融机构需要适用 , 还有人民法院支持的民间借贷都需要适用 。
本文插图
判例如何影响行业?
苏宁金融研究院高级研究员黄大智认为二审判决支持金融机构的利率诉求 , 明确表示了这类机构不适用于4倍LPR限制 , 给行业带来了很大信心 。 他指出 , 我国虽然不是英美判例法系 , 但二审的判决结果也有一定的法律效力 。 同时 , 他表示这一判例也能有力打击“反催收联盟” 。 据了解 , 民间借贷新规出台后 , 出现了大批的反催收联盟 , 恶意“逃废债” , 对银行和持牌金融机构造成了很大困扰 , 该判例对这种乱象有限制作用 。
据《华夏时报》报道 , 盘古智库高级研究员江瀚表示:“这一判决其实是很正常的 , 金融机构的利率有着一整套完善的市场决定机制 , 有自身的体系和逻辑 。 国家关于民间借贷的利率条例 , 从某种意义上来看 , 是约束非金融机构的借贷体系 , 主要目的还是让非金融机构借贷体系进入规范化管理状态 。 而金融机构本身就是已经规范化管理的 , 所以不适用也是很正常 , 二者本来就是两个体系的运行状态 。 ”
对于今后金融机构利率的影响 , 黄大智认为该判例影响有限 。 “虽然银行等金融机构可以不适用于4倍LPR的限制 , 但小贷公司是适用的 , 如果金融机构利率高于4倍LPR , 那么小贷公司的利率就会更低 , 对客户更有吸引力 。 这种情况下 , 金融机构也不得不依照市场规律来降低利率 。 从这个角度来讲 , 未来金融机构是否适用于民间借贷新规的意义也没有那么大了 。 ”
同时 , 黄大智强调:“毕竟我国不是判例法 , 严格来说 , 一个案例的判决不具有普适的解释力 , 而且这不是最高法的终审 , 只是一个地市级法院的判例 , 对行业的指导意义也是有限的 。 ”
关于民间借贷利率4倍LPR利率上限的规定 , 业内也存在一些不同的声音 。 中国中小企业协会普惠金融促进工作委员会学术指导小组组长刘克崮就认为:“我们通过深入调研和综合各方面意见 , 认为新规对民间借贷利率采取了较为严厉的态度 。 这在一定程度上会加剧小微经济体的融资难 。 很多国家的利率保护上线都高于中国 , 建议在新规实施落地过程中吸收国内外经验教训 , 防止一刀切 , 引导实际利率适应现实中生产和消费借贷用途的差别、借贷供求关系的地区差别 , 以及借贷额度大小主体差别 。 ”
刘克崮强调 , 为生产提供支持的金融业务需要更多包容 , 这样才能更好发挥民间借贷对小微企业和个体经营者的支持作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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