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药神”案,谨防媒介审判

因收取了生物公司6000元慰问费 , 为他人介绍抗癌药物的王铂生获刑3年 , 被媒体称作“广州药神” 。 9月27日 , 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 , 判处王先生有期徒刑2年6个月 , 缓刑3年 。 当事人王铂生已向该院提交申诉材料 , 经依法审查后 , 该院已于2020年11月11日立案 。 受理通知书将及时送达 。 (11月11日 澎湃新闻)王铂生因自己的儿子患肝癌而寻找到了低价药物 , 并在儿子过世后零利润将低价药转给医生做救人之用 , 听上去是件好事 , 结果生物公司给的六千元“信息费”却引来牢狱之灾 。 听上去 , 这好像是一件“好人蒙冤”的错案 , 不过 , 在最终结案之前 , 也要谨防媒介审判 。媒介审判 , 在我国 , 指的是新闻媒介超越司法程序 , 抢先对涉案人员做出定性、定罪、定刑以及胜诉或败诉等结论 。 不少媒体将王铂生一案称作广州版“药神案” , 其称呼源于真实故事改编的电影《我不是药神》 , 故事中的“药神”程勇 , 因购买未经批准的重症低价药而被起诉 , 最终在数千名白血病患者及家属的求情下 , 有关部门撤销了起诉 。王铂生的经历看上去与程勇确实有许多相似之处 , 同样是因家人的缘故开始购买低价药 , 并逐渐成为转卖方 。 这样一看当事人确实无辜 , 王铂生结局似乎也该和程勇一样 , 理应判决无罪 。但是 , 法院判处王铂生有罪并非是空口无凭 。 结果之所以有争议 , 焦点在于 , 一家与抗癌药物pd1有关联的生物公司员工给他的6000元 , 到底是丧子后的慰问金还是卖药后的非法所得 。“药神”一词 , 不仅蕴含了对王铂生的深深同情 , 同时也指向了王铂生的最终结局 。 这一用词看似爽朗上口 , 实则有失偏颇 。 媒体不应为了“药神”而蹭热度 , 同时也不该在最终结果公布之前 , 将二人类比 , 引导公众舆论 。或许采访人员与编辑仅是无心之举 , 然而其背后暗含的指向 , 对舆论生态的影响是巨大的 。 媒介审判导致的乱象并非没有先例 。 早在2017年11月 , 自媒体账号“咪蒙”立于江歌妈妈立场对刘鑫江歌案的点评文章就对案件审判造成了巨大影响 , 在司法部没有公布案件审理的情况下激发了众怒 , 以至于当事人刘鑫在调查过程中被网络暴力、人肉搜索 , 甚至受到线下的恐吓和威胁 。法理并非无情 , 但法外不能开恩 。 作为社会运转的最基本准则 , 法律是绝不允许打破的 。 诚然 , 媒体可以通过公正的报道为大众呈现透明的案件发展和审理过程 , 以促进司法的公正 , 但新闻媒体绝没有超越司法的权力 , 利用舆论生态 , 提前为当事人做出判决 。作者:殷琪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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