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台经济应该如何反垄断( 五 )


经营者集中问题
在经营者集中部分 , 《征求意见稿》有很多表述都颇有新意:
其一 , 在第十八条的申报标准当中 , 专门强调了VIE结构的经营者集中也属于反垄断申报的范围 , 这个表述终于堵上了反垄断实践中长期存在的一个大后门 , 从此之后企业以VIE为由来拒绝反垄断申报将变得不再可能 。
其二 , 在第十九条中 , 明确指出了“参与集中的一方经营者为初创企业、新兴平台”、“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因采取免费或者低价模式导致营业额较低”、“相关市场集中度较高 , 参与竞争者数量较少”、“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其他情形”等各种状况 , 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进行主动调查 。 显然 , 这个表述主要是针对所谓的“猎杀式收购”(Killer Acquisition)而制定的 , 其初衷是为了更好地保持市场的竞争动态 , 更好地促进创新 。
【|平台经济应该如何反垄断】其三 , 在对于经营者集中进行评价的考量因素中 , 纳入了很多平台经济条件下的独有因素 。 例如 , 经营者获得必要设施的难度、数据可迁移性所导致的成本等 , 都是以往所没有提及的 。
其四 , 在第二十一条中明确指出了对不予禁止的经营者集中 , 反垄断执法机关可以施加的几种限制性条件 。 包括(1)剥离有形资产 , 剥离知识产权、技术、数据等无形资产或者剥离相关权益等结构性条件;(2)开放网络或平台等基础设施、许可关键技术、终止排他性协议、修改平台规则或者算法等行为性条件;(3)结构性条件和行为性条件相结合的综合性条件 。 显然 , 相比于《反垄断法》中的模糊表述 , 《征求意见稿》对于可能影响市场竞争的集中表现出了更为严厉和明确的态度 。
不过 , 对于经营者集中问题 , 我认为仍然有一点需要注意 , 那就是不能因为防止“猎杀式收购”等问题而把平台并购的审核标准提到一个过高的水平 。 目前 , 中国的资本市场依然很不发达 , 很多创业企业要想通过公开上市来退出 , 其难度是很大的 。 在这种情况下 , 被大型平台企业收购就成为了一种对创业者来说十分理想的退出途径 。 如果我们出于保障潜在竞争的考虑 , 过高提升审核门槛 , 就有可能堵死这一退出途径 , 反而会损害创业者的积极性 , 打击市场上的创新和创业水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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