迷途的羔羊|剑指“二选一”, 拒绝杀熟, 平台经济反垄断重磅来袭( 二 )


在周照峰经历过的项目中 , 还存在互联网平台利用其市场支配地位 , 在谈判相关涉及个人信息保护的条款时 , 强制要求需要使用互联网平台提供服务的企业 , 完全按照其划定的条款执行 , 即便其条款本身存在不合理的地方 , 也不答应修改等附加不合理交易前提的行为 。
02
界定之困
“过去涉及互联网平台的反垄断案件非常少 。 之所以少 , 其中原因之一就是互联网平台夸大其平台有特殊性 , 从而在相关市场定义上做文章 。 ” 周照峰一针见血地指出 。
据了解 , 对于平台经济领域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件 , 相关市场界定通常是认定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第一步 。 开展平台经济领域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 , 通常需要界定相关市场 。
周照峰告诉北京商报采访人员 , 现有法律并未明确规定如何定义相关市场 , 所以打官司时常常会在相关市场定义上消耗很长时间 , 导致进展缓慢 , 小企业很轻易吃亏 。
此次征求意见稿第四条则明确规定了定义相关市场并非在任何情况下都是必需的 , 要求坚持个案分析原则 , 不同类型垄断案件对于相关市场界定的实际需求不同 。
如对于平台经济领域经营者之间达成的固定价格、分割市场等横向垄断协议 , 以及固定转售价格、限定最低转售价格的纵向垄断协议 , 反垄断执法机构在违法性认定上可不明确界定相关市场 。
在特定个案中 , 假如直接事实证据充足 , 只有依靠市场支配地位才能实施的行为持续了相称长时间且损害效果显著 , 正确界定相关市场前提不足或非常难题 , 可以不界定相关市场 , 直接认定平台经济领域经营者实施了垄断行为 。
处于恍惚状态下的还有涉及协议控制(VIE)架构的交易是否需要申报的题目 。 据钟刚先容 , 涉VIE架构的交易一直处于一个灰色地带 , 法律上既没有明确要申报 , 也没有明确不需要申报 , 不少企业在实践过程中 , 通常比较疑惑 。
周照峰也有同感 , 他告诉北京商报采访人员 , “之前在给一个交易做反垄断评估的时候 , 就被客户告知该交易由于涉及交易的一方是VIE架构 , 所以不用考虑中国申报 。 这本身是显著不正当的解释 , 但是由于以往的实践 , 给企业造成了错误的理解 。 ”
北京商报采访人员观察道 , 此次征求意见稿第十八条明确规定 , 涉及VIE架构的经营者集中 , 属于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范围 。 经营者集中达到国务院划定的申报尺度的 , 经营者应当事先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 , 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 。
03
反垄断大潮来袭
这不是有关部分第一次对互联网平台反垄断做出规范 。
适逢“双十一”大战拉开帷幕 , 11月6日 , 中心网信办、市场监管总局、税务总局三部门联合召开规范线上经济秩序行政指导会 , 邀请京东、美团、阿里巴巴、字节跳动、滴滴、快手、拼多多等27家主要互联网平台企业代表参加 。
会议明确指出 , 平台不是反垄断的法外之地 , 也不是孕育不正当竞争的温床 。 互联网平台企业不得滥用上风地位强迫商家站队“二选一” , 对平台内经营者的选择平台行为实施不合理限制或附加不合理前提;不得利用技术手段实施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正当提供的网络产品或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 。
周照峰向北京商报采访人员解读了国家日渐正视互联网平台反垄断的原因 。 一方面 , 最近十年 , 我国互联网平台发展极为迅速 , 越来越形成赢者通吃的局面 , 这导致新兴的互联网平台在其泛起初期就被现有的互联网巨头收购 , 不利于立异 , 不符合国家鼓励立异的政策;另一方面 , 现有互联网巨头的市场份额越来越高 , 笼盖领域也越来越广 , 这使得他们在经营中并非考虑如何努力提供高性价比的服务或产品 , 而是思索如何利用自己的市场支配地位去赚取垄断利润 。
据了解 , 此前 , 汽车业、原料药领域也陆续出台了《汽车业的反垄断指南》和《关于原料药领域的反垄断指南(征求意见稿)》 , 意图预防和制止相关领域垄断行为 , 引导相关领域经营者遵法合规经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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