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案件|汪清天桥岭林业局辖区这三人合起伙来盗窃别人承包林的松塔,全被判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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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清林区基层法院辖区所在地为东北虎豹国家公园核心区 , 辖区内有着多种野生动物和丰富的林地资源 。随着林区居民大力发展林冠、林下等立体特色产业 , 承包红松果林产业成了炙手可热的选择 , 到了秋季正是红松果树结果时节 , 每年此时 , 总会有一些不法分子打起红松果的主意 , 他们往往没有果林承包合同 , 却妄想分一杯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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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秦某和赵某为天桥岭林业局辖区内居民 , 且都无业在家 , 没有固定的生活来源 , 一天三人看到同林场的史某在自家承包的红松果林地打松塔 , 便抱着林地面积大 , 树木分散不会被发现的侥幸心理 , 在9月17日至20日期间 , 驾驶农用四轮车 , 携带盗窃工具脚扎子 , 进入史某承包的红松果林内实施盗窃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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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天网恢恢疏而不漏 , 三人的行为很快便被史某发现 , 并向公安机关报案 。经鉴定:三人盗窃的红松塔个数为885个 , 共计217.4公斤 , 价值人民币3913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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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认为 , 刘某、秦某和赵某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 盗窃他人财物 , 数额较大 , 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 且系共同犯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 , 罪名成立 , 予以确认 。鉴于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 自愿认罪认罚 , 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 同时被盗财物已返还被害人 , 可酌情从轻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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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如下:三名被告人犯盗窃罪 , 判处拘役三个月 , 缓刑三个月 , 并对三人各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 依法没收作案工具 。
法条链接:
上述案件中三名被告人系共同犯罪 , 相信大家对于这个词有所耳闻却不甚了解 , 下面小编就为大家讲解一下关于共同犯罪相关的法律知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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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根据法律规定 , 构成共同犯罪要求行为人 主观上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 , 客观上具有共同的犯罪行为 。
共同犯罪人分类:
依据我国刑法的规定 , 共同犯罪的犯罪分子可以分为主犯、从犯、胁从犯、教唆犯等类型 , 其中主犯是共同犯罪的组织者、领导者 , 要承担全部的罪行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 【主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 , 是主犯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 , 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 , 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 , 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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