垄断|这次主管部门终于把平台“二选一”说清楚了

【垄断|这次主管部门终于把平台“二选一”说清楚了】_原题为 这次主管部门终于把平台“二选一”说清楚了
垄断|这次主管部门终于把平台“二选一”说清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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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1月10日 , 市场监管总局官网就《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 在此征求意见稿中 , 明确提到了曾多次成为焦点的“二选一“现象如何反垄断 。
一、针对的对象是“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平台经济领域经营者” , 前提是“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 换个角度说就是 , 允许市场份额较少的平台经营者 , 签署“二选一”排他协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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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即使是“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平台经济领域经营者” , 也可能具有“二选一”的正当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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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过 , 证明符合这几条并不容易 。
三、对限定方式也做了明确 , 包括书面的 , 也包括电话、口头等方式 , 包括平台规则、数据、算法、技术等能起到垄断作用的手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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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体看 , 此规定是《反垄断法》在互联网平台经济领域的应用 , 目的是限制市场领先者利用垄断地位不当得利 。 这种垄断可能出现在多个领先的互联网公司 。 如 , 阿里巴巴的电商、腾讯的社交、百度的搜索、滴滴打车、携程旅游等等 。 (不知道三大电信运营商的互联网合作套餐价格趋同 , 是否构成协同行为)
与“二选一”具体做法是否违规相比 , 仍有两个问题可能成为反垄断的障碍 。
一是垄断地位的判定 。 阿里巴巴在电商领域具有垄断地位吗?如果看双十一当天的成交额 , 肯定是 。 但如果看全年数据 , 则不一定 。 另外百度的搜索份额是多少 , 你以谁家的数据为准?腾讯的即时通讯 , 垄断吗?
二是双寡头之间的“二选一”如何判定 。 例如美团和饿了么在外卖平台 , 肯定联合具有了垄断地位 , 如果其中一家要求某商家只能选一家合作 , 是否构成了垄断 。 例如 , 给予某商家促销补贴 , 但要求其不能同时和另一家合作 , 一些商家喜欢这样的合作 , 平台、消费者在短期内也都是受益者 , 而受损的是一起构成垄断地位的另一个商家 。
另外 , 此征求意见稿单独列了一章《经营者集中》 , 这可能减少在我国互联网领域已多次发生的老大和老二合并 , 然后成为绝对“No.1”的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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