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立法铺路 深圳探索知识产权保护新模式

北京商报讯(采访人员 陶凤 刘瀚琳)法治创新护航深圳综改迈向纵深 。 11月9日 ,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支持和保障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的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 提出了涵盖率先试行自然人破产制度、探索新型数字化知识产权财产权益保护新模式在内的五方面33条意见措施 。
根据《指导意见》设立的发展目标 , 到2022年 , 各项改革任务和试点工作取得阶段性成效 , 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重大改革成果 , 深圳法院在粤港澳大湾区司法工作的核心引擎功能不断增强 , 服务保障先行示范区建设的能力水平进一步提高;到2025年 , 基本完成改革试点任务 , 各项建设和改革取得标志性成果 , 深圳法院各方面工作在全国法院当排头、作示范 , 建成司法公信力、法治竞争力、改革创新力、国际影响力卓著的先行示范法院 。
据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杨万明介绍 , 此次《指导意见》在今年8月印发的《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综合改革试点实施方案(2020-2025年)》基础上 , 全方位提出了先行示范区建设司法服务保障措施 。 其第二至第四部分认真研判改革发展中的矛盾纠纷风险点、法律法规空白点和司法保障着力点 , 有针对性地提出应对防范和支持保障措施 。
例如 , 该《指导意见》提出深化企业破产重整、预重整、执行转破产制度改革 , 推动建立针对中小企业的重整机制 , 探索无产可破案件简易退出机制;完善府院联动机制 , 建立破产信息登记与公开制度 , 协同解决破产处置涉及的税收政策、企业注销、信用修复等问题;推进破产案件审判权与破产事务管理权分离改革 , 支持深圳设立专门破产管理机构 。 探索建立泛亚太地区破产重整中心 。
广东礼律律师事务所律师钟嘉伟公开表示 , 在现实经营环境下 , 抵押物通常是房地产或机器设备等“重资产” , 这便容易导致具有地产等抵押物的僵尸企业比“轻资产”特征的创新企业更容易获得资金支持 。
“我们在僵尸企业破产方面确有尚未完善的问题 , 但主要还是基于对现实利益的考量 。 ”卓纬律师事务所孙志峰认为 , 一方面 , 企业破产需要有债权人、股东或企业等主体进行申请 。 申请破产后 , 企业便有较大可能不再存活 , 而考虑到重整方案的通过难度较高 , 会降低前述主体的积极性;另一方面 , 从国有资本运营角度 , 破产可能会涉及部分国有资产流失等问题 , 这也是部分地方政府和国资管理机关需要面对的问题 。
由于申请破产时需要企业法人、高管等签属担保协议 , 这也意味着企业破产时相关个人仍需担负起清偿债务的责任 。 于是 , 为了向“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提供基本保障 , 《指导意见》还明确 , 率先试行自然人破产制度 , 建立自然人破产制度司法实施协调保障机制 , 全面落实自然人破产案件裁判在特区内外的法律效力 。
“《指导意见》的一大亮点是 , 改革创新的分量很重 。 ”据杨万明介绍 。 例如 , 除前述破产制度外 , 《指导意见》还提出开展新型知识产权法律保护试点 。 包括探索人工智能、互联网信息、生命信息等新类型数字化知识产权财产权益法律保护新模式;健全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完善证据披露、证据妨碍排除和优势证据规则 , 试行举证责任转移制度;完善技术事实查明认定体系 , 推进区块链技术在知识产权审判中的广泛应用等 。
【破产|立法铺路 深圳探索知识产权保护新模式】孙志峰认为 , 当前我国已经逐步向创新性国家过渡 , 涌现出许多高科技企业和掌握核心技术或全球领先技术的企业 , 深圳作为我国立法试验区 , 高科技企业也较为集中 , 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也成为必然需要 。 鉴于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建立时间较短 , 制度和规则仍有待成熟的地方 , 未来仍需继续加大与世界在知识产权领域的接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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