界定|互联网平台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将有规可治,市监总局发文征意见( 二 )


实施搭售或者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也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表现 。 经营者可能利用格式条款、弹窗、操作必经步骤等交易相对人无法选择、更改、拒绝的方式 , 将不同商品进行捆绑销售;以搜索降权、流量限制、技术障碍等惩罚性措施 , 强制交易相对人接受其他商品等 。 与此同时 , 基于大数据和算法 , 根据交易相对人的支付能力、消费偏好、使用习惯等 , 实行差异性交易价格或者其他交易条件;对新老交易相对人实行差异性交易价格或者其他交易条件 。 则将有可能对交易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实施差别待遇 , 排除、限制市场竞争 。
如何考量平台领域经营者集中的竞争影响?
主要的评估因素有以下几点: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 。 经营者对市场的控制力 。 相关市场的集中度 。 经营者集中对市场进入的影响 。 经营者集中对技术进步的影响 。 经营者集中对消费者的影响 。
对涉及双边或者多边平台的经营者集中 , 可能需要综合考虑平台的双边或者多边业务 , 并对直接和间接网络外部性进行评估 。
如何限制经营者集中?
对于上面涉及到的平台经济经营者的垄断行为 , 《意见》指出 , 对于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 , 反垄断执法机构将根据《反垄断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作出决定 。
对不予禁止的经营者集中 , 反垄断执法机构还可以决定附加以下类型的限制性条件:包括剥离有形资产 , 剥离知识产权、技术、数据等无形资产或者剥离相关权益等结构性条件;开放网络或平台等基础设施、许可关键技术、终止排他性协议、修改平台规则或者算法等行为性条件 。
同时 , 《意见》中也提出了禁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 。 对于平台经济领域的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 依据《反垄断法》等法律法规进行调查,提出依法处理的建议 。
资料来源: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征求意见稿)》
作者:南都全媒体 助理研究员麦妙钿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