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晓|堪称史上最严!催收新规出台,“九大禁区”砍断暴力催收后路


支晓|堪称史上最严!催收新规出台,“九大禁区”砍断暴力催收后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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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贷、联合贷模式中 , 合作方普遍采用信用保证保险为资产增信兜底 , 发生坏账时由保险机构代偿并承接债权 。 巨大的市场需求为保险公司带来丰厚的通道利润 , 同时也给暴力催收埋下祸根 。
撰文 | 木音
出品 | 消费金融频道
监管对暴力催收整治已由放贷机构延伸至整个信贷产业链 。 「消费金融频道」注意到 , 11月9日 , 上海银保监局制定印发的《上海地区个人融资性保证保险催收业务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正式施行 , 严厉整顿信用保证保险领域的暴力催收 。
支晓|堪称史上最严!催收新规出台,“九大禁区”砍断暴力催收后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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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个人贷款信用保证保险为代表的融资性保证保险 , 是放款方或助贷方引入的一种资产增信措施 , 目的在于确保放款资金安全 , 同时为借款人提供增信服务 。 当贷款发生逾期 , 由保险公司代偿债务 , 债权也就转让给保险公司 , 由保险公司负责催收 。
市场中 , 以平安、人保、众安保险为代表的险企扮演信用中介角色 , 帮助有借贷需求、征信存在缺陷的客群提供增信 , 所涉及的融资性保证保险产品主要为个人贷款信用保证险 。 由于被增信对象风险较高 , 加之一些险企风控能力跟不上 , 导致险企赔付率上升 , 最终资产压力落在催收上 。
针对融资性保证保险催收业务 , 上海银保监局指出各类违规催收行为引发的投诉举报日益增多 , 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 也对保险行业声誉造成负面影响 。 《细则》专项规范了个人融资性保证保险业务的催收业务环节 , 督促保险公司提升客户审查、风险识别、产品定价、保后管理等经营能力 , 强化保险公司风险管控基础 。
《细则》共有26条 , 对保险机构催收业务合规管理及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等方面进行严格规定 , 具体包括保险公司内控管理、委外业务、电催、上门催收等业务环节 , 将暴力催收的风险敞口收至最窄 。
一、强化保险公司内控管理 , 不能甩锅
《细则》要求 , 保险公司应当持续加强催收业务管理 , 分别组建催收、委外催收业务管理团队 , 负责催收工作运营管理以及外部催收机构的准入、培训、检查、考核、清退等工作 。
保险公司催收业务管理人员不得存在以下情形:(一)被列为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最近三年曾受到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二)在被整改、被取缔或曾出现过重大风险事件的网贷平台、小贷公司等机构担任过管理人员或负有直接责任;(三)在被查实存在违法违规催收行为的公司担任过管理人员或负有直接责任;(四)不适宜担任催收管理人员的其他情形 。
此外 , 当保险公司遇到客户投诉时 , 应该第一时间积极处理 , 实行首问负责制度 , 不得与外部催收机构互相推诿 , 避免矛盾升级或事态扩大 。
二、委外催收必须合规 , 暴力催收者立马终止合作
《细则》明确要求保险公司合作的外部催收机构应当是依法成立并连续经营催收业务 , 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的机构 , 而非被列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等 。
同时 , 在监督委外催收机构方面 , 保险公司应当与外部催收机构签订书面协议 , 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 协议具体内容包括:服务范围和标准;服务费用和支付方式;信息安全和保密安排;质量监督和检查;争议解决机制;合作期限、协议变更或终止的过渡安排;违约责任等 。
三、催收人员九大禁区
关于催收员的催收行为规范 , 《细则》要求催收人员应当主动表明身份及来意 , 不得存在以下行为:
(一)通过暴力、胁迫、恐吓、侮辱、诽谤、骚扰等方式催收;
(二)对当事人进行言语攻击 , 故意挑衅、刁难、责骂、刺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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