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号"平台成网络黑产链重要一环 专家吁落实实名制
● “养号”平台是网络黑产产业链的重要一环 。 网络黑产是指通过网络利用非法手段获取利益的行业 , 呈现出产业链组织严密、跨平台实施犯罪、内外部相互勾结、危害后果严重等特点
● 各种网络平台应当制定更加完善的账号注册制度 , 全面实行实名制、人脸识别等注册方式 , 并对集中大量注册的不常规操作等模式进行进一步的审查
● 网络诈骗等犯罪行为已经形成一个相对成熟的犯罪模式 , 各个环节分工明确 , 犯罪手段也不断翻新 。 目前 , 网络平台还存在较大的技术漏洞 , 技术监管和法律监管还需要进一步加强 , 以应对日趋高发、复杂的网络犯罪行为
□ 本报采访人员韩丹东
□ 本报实习生 苏欣雨
近日 , 在公安部“净网2020”集群战役中 , 江苏省徐州市公安局网安部门成功捣毁了一个为网络诈骗、赌博等犯罪提供即时通讯工具“养号”、交易的特大黑产平台——小果平台 , 抓获犯罪嫌疑人84名 , 串并各类网络诈骗案件1300多起 , 涉案金额达5000多万元 。
据介绍 , 小果平台是一个“养号”平台 , 目前拥有两亿多个QQ号 。 该平台对这些QQ号进行批量管理 , 而且几乎没有经过实名认证的 , 这为不法分子使用QQ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提供了便利 。
在现实中 , 不法分子利用社交账号实施犯罪的案件频发 , 这些号码是怎么来的呢?对此 , 《法治日报》采访人员进行了采访 。
购买盗窃社交账号
实施网络诈骗活动
警方侦查发现 , 小果平台就像一个QQ号的电商中介平台 , 平台客户端具备对QQ号批量解绑、换绑、找回密码、解冻等120项功能 。 同时 , 在小果平台上的QQ号可以随意买卖 , 且根据QQ号的等级不同 , 价格从几元到上万元不等 。
该平台出售的QQ号涉及多种类型的网络诈骗案件 。 据了解 , 除QQ号以外 , 微信号也是不法分子实施犯罪的主要工具 , 而且同样可以轻松在一些平台上买到 。
《法治日报》采访人员调查发现 , 购买社交账号实施诈骗只是获取账号的途径之一 , 此外还有盗窃账号和租赁账号 。
西安某高校大学生程慕杨(化名)表示自己在今年疫情期间被盗过QQ号:“当时收到了大学同学发来的文档 , 文档内容紧贴时代背景 , 标题是‘学院通知由于2020年度疫情影响到各班各级的开学时间……’点击后 , 文档里面毫无内容 。 两三分钟后 , QQ提示我的账号在异地登录 , 若非本人 , 请修改密码 , 这时我才意识到我的账号被盗了 。 ”
“意识到被盗号后 , 我立刻修改重置了密码 , 不超过5分钟就找回了账号 。 不过再次登录账号时 , 发现我的账号在这5分钟内给QQ好友、QQ群发送了借贷小广告、不明链接或是以我的口吻跟好友聊天借钱 , 大体内容是‘在吗?最近怎么样?我近期手头有点儿紧 , 想搞个投资 , 能不能借点钱?’等 , 不过好在我的朋友们都没有上当 。 ”
无独有偶 , 武汉某高校大学生戴雨(化名)也表示自己曾在2019年初被盗过QQ号:“舍友给我发送了一条链接 , 说帮忙点一下 , 我不假思索地就点击了 , 但其实那时舍友的号已经被盗了 。 当我再次重登QQ时 , 显示无法登录 , 需要找回密码 。 在大概三四名好友验证后 , 我找回了我的账号 。 之后发现 , 自己群发了一堆小广告和链接 , 还有向部分好友借钱的信息 , 有几个不常联络的学弟学妹给我转了钱 , 之后我自掏腰包还给了他们 , 总共大概六七百块钱 。 ”
除此以外 , 《法治日报》采访人员发现在社交平台上还活跃着另一门生意 , 广告是这样写的:“高价收V , 不想卖的可以租 , 180/天”“出租微信加我 , 长期有效”“注册一年、绑定手机 , 有交易记录”“微信出租兼职要求:不要新号 , 好友满50人 , 绑定银行卡” 。
据了解 , 发布者以每日几十元至几百元 , 甚至上千元的高佣金价格吸部分用户主动将自己的账号、密码拱手相让或者出租 。 随后 , 便利用租来的账号散播黄赌毒等不良信息或者诈骗信息 , 致使用户身份信息被泄露和利用 , 个人或亲朋好友资金受损 。
网络犯罪逐渐升级
养号涉嫌触犯刑法
小果平台竟然拥有两亿多个QQ号 , 串并各类网络诈骗案件1300多起 , 涉案金额达5000余万元 , 如此惊人的数字背后暴露出了哪些问题呢?
采访中 , 中国传媒大学文化产业管理学院法律系主任郑宁说:“‘养号’平台是网络黑产产业链的重要一环 , 网络黑产是指通过网络利用非法手段获取利益的行业 。 网络黑产呈现出产业链组织严密、跨平台实施犯罪、内外部相互勾结、危害后果严重等特点 , 严厉打击网络黑产应当成为网络生态治理的重要任务 。 ”
上海恒衍达律师事务所律师王艳辉说 , 第一 , 随着近年来人们对于互联网依赖程度的加深 , 许多传统犯罪已经逐步改变至以网络方式进行 , 网络犯罪的形势已经愈加严峻;第二 , 网络诈骗等犯罪行为已经形成一个相对成熟的犯罪模式 , 各个环节分工明确 , 犯罪方法和手段也不断翻新;第三 , 网络平台还存在较大的技术漏洞 , 技术监管和法律监管还需要进一步加强 , 以应对日趋高发、复杂的网络犯罪行为 。
“养号”平台和号商要承担哪些法律责任呢?对此 , 郑宁说 , “养号”平台和号商可能构成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的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 利用信息网络实施下列行为之一 , 情节严重的 ,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 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一)设立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的;(二)发布有关制作或者销售毒品、枪支、淫秽物品等违禁物品、管制物品或者其他违法犯罪信息的;(三)为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的 。 单位犯前款罪的 , 对单位判处罚金 , 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 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 有前两款行为 , 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 , 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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