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政|民间借贷:大额现金交付的举证责任及认定(注意要点)( 二 )



具体到民间借贷案件则表现为出借人仅提供借条和证人证言 , 但借款人对出借人主张的现金交付事实不予认可的情况下 , 人民法院应当综合交付凭证、支付能力、交易习惯、借贷金额、当事人关系以及当事人陈述的交易细节经过等因素审查当事人的举证 , 以认定是否存在借贷关系 , 而不能简单依据优势证据原则认定大额现金交付事实存在 。
在本案中 , 关于款项的交付 , 原告徐某起诉主张沙某、赵某在2015年1月20日存在30万元的借贷关系 , 并进行全款现金交付的事实 。 依据“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责任分配原则 , 本案应由主张借款关系成立的出借人徐某对大额现金交付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 徐某在本案一审中提交了借条和见证人的证言 , 但沙某、赵某并不认可现金交付30万元的事实 , 原告仅提供借条和证人证言 , 且证人之间的证言相互矛盾 , 而原告徐某对于现金交付30万元的细节难以自圆其说 。 在民间借贷交易活动中 , 为规避合法利息保护的相关规定收取高额利息 , 借贷双方将利息写为本金的情况客观存在 。 为此 , 仅依据借条和证人证言 , 尚不足以使法官对大额现金交付的存在形成内心确认 , 故徐某的举证证明责任尚未完成 , 其应当继续举证 。
另外 , 纵观本案 , 原被告在前四笔款项交付中均采取了转账的方式 , 而在第五笔款项交付中原告陈述通过现金交付的方式向被告沙某提供借款 , 该交付方式明显与双方的交易习惯不符 。
故二审法院难以认定原告徐某现金交付30万元的事实 。
作者:左建明如皋法院
来源: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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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政|民间借贷:大额现金交付的举证责任及认定(注意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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