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网|父母子女之间存在“财产混同”的,能否被追加为被执行人?( 二 )


总结
第一 , 家庭成员之间以财产共有形态恶意转移财产、“财产混同” , 申请执行人以此为由申请追加其中一方为被执行人的 , 因其主张不同于“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法人或合伙企业与股东、合伙人之间存在法律规定的财产混同情形下 , 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追加股东、合伙人为被执行人” , 即超出了《执行变更、追加规定》规定的应当追加为被执行人的情形 , 故法院不予支持 , 但申请执行人可以依法另行诉讼主张权利 。
第二 , 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或被宣告死亡 , 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公民的遗嘱执行人、继承人、受遗赠人或其他因该公民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取得遗产的主体为被执行人 , 在遗产范围内承担责任的 , 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继承人放弃继承或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 , 又无遗嘱执行人的 , 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遗产 。
相关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一条执行过程中 , 申请执行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追加当事人 。 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 , 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第十条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或被宣告死亡 , 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公民的遗嘱执行人、继承人、受遗赠人或其他因该公民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取得遗产的主体为被执行人 , 在遗产范围内承担责任的 , 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继承人放弃继承或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 , 又无遗嘱执行人的 , 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遗产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八十八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行为 , 包括:
(一)在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交易财产、放弃到期债权、无偿为他人提供担保等 , 致使人民法院无法执行的;
(二)隐藏、转移、毁损或者未经人民法院允许处分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的;
【光明网|父母子女之间存在“财产混同”的,能否被追加为被执行人?】(三)违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令进行消费的;
(四)有履行能力而拒不按照人民法院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
(五)有义务协助执行的个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 , 拒不协助执行的 。
法院判决
以下为法院在裁定书中“本院认为”部分对该问题的论述: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追加朱丹为本案被执行人的申请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 一是关于恶意转移财产的问题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 ,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在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转移或者无偿转让财产致使人民法院无法执行的 , 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 , 视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 ,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本案中 , 首先 , 朱年瑞已于本案诉讼之前的2004年10月19日死亡 , 既非本案诉讼参与人 , 亦非本案被执行人 , 不属于上述法律规定的主体适用范围 。
其次 , 根据执行法院查明的事实 , 朱年瑞在生前累计从其银行存款账户支取了一定数额的现金 , 款项去向不明 。 复议申请人唐洁以此为由主张该款项以及尚未查明的款项已由朱年瑞生前转移至第三人(朱年瑞的女儿)朱丹名下 , 依据在于本案第三人朱丹按照其总收入情况无力购买其先后于2014年、2017年在广州市增城区永宁街和石滩镇分别按揭贷款购买的两套住房的事实 , 但是由于朱年瑞银行存款被取出后去向不明 , 该由果及因的反推结论因间接证据的链条不具有完整性及排他性 , 本案原审异议裁定对此事实不予认定符合法律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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