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重磅!最高检、证监会联手放大招!( 二 )


三是彰显了“四个敬畏、一个合力”的监管理念 , 构建起立体追责体系 。 对资本市场违法行为的惩处是一个立体有机体系 , 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不是终点 , 而是起点 。 如雅某公司财务造假案 , 除面临行政处罚和刑事追责外 , 还将面临巨额民事赔偿 。 华某股份有限公司被我会数次行政处罚 , 因财务指标触及交易所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已退市 。

当前证券期货犯罪案件呈现四个特点
最高检检委会委员、第四检察厅厅长郑新俭表示 , 从近年来检察机关办理的证券期货犯罪案件类型来看 , 内幕交易、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等证券交易环节的犯罪相对较多 , 占65.7% 。 但今年以来 , 受理的欺诈发行、违规披露等涉上市公司犯罪案件明显增多 。 随着资本市场的不断发展 , 当前证券期货犯罪案件有以下四个特点 。
一是“新” , 证券期货犯罪涉及产品从股票、期货发展到私募债券、期权 , 作案领域由主板、创业板、中小板向新三板市场蔓延 , 还出现了跨境、跨市场犯罪案件 , 利用新概念、新技术实施犯罪案件也在持续增多 , 无论是犯罪类型、涉及领域还是犯罪方法手段都呈现出新的态势 。
二是“专业” , 从事证券期货犯罪的大部分人员 , 是证券期货从业人员或者这方面的“行家里手” , 以及会计师事务所等专门中介机构 , 这些人员都掌握专业知识 , 相互之间分工精细 , 且作案设备精良 , 专业化、组织化程度很高 。

三是“隐蔽” , 内幕交易、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等案件中信息传递方、接收方通常会形成攻守同盟 , 常常出现“零口供” , 这次发布的王某等人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案就是此例 。 操纵证券市场案件中 , 有的操控亲友账户以及其他非法获取的账户进行交易 , 有的依托资产管理计划以及特定金融机构的特殊业务隐藏真实身份 , 查证交易账户实际控制人难度大 。
四是“逐利” , 无论是上市公司法人、高管、股东还是证券期货从业人员 , 都为了牟取私利罔顾法律、毫无底线 , 严重损害其他投资者的利益 。 6个典型案例中 , 操纵市场、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内幕交易涉案金额特别巨大 , 非法获利都在千万元以上 。
对资本市场财务造假进行“全链条”从严追诉
对于惩治资本市场财务造假 , 中央高度重视 , 国务院金融委多次作出部署 , 证监会正在牵头落实相关要求 。 检察机关对此也高度重视 , 这次发布的案例中也有这方面的案例 。

郑新俭介绍 , 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 是实行注册制的基本要求 , 检察机关将按照“零容忍”的要求 , 根据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 , 针对注册制改革的特点 , 积极会同证券监管部门、公安机关进一步加大对资本市场财务造假案件的刑事追究力度 , 共同净化资本市场的生态环境 。
第一 , 加大对财务造假行为的全链条惩治力度 。 对资本市场中的财务造假行为 , 应当依法“全链条”从严追诉 , 既追究惩治具体实施造假的公司、企业 , 又追究惩治组织、指使造假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 同时还要追究惩治帮助造假的中介组织 , 全面落实好对资本市场违法犯罪“零容忍”的要求 。
第二 , 显著提高资本市场财务造假行为的违法成本 。 一些财务造假案件 , 造成上市公司退市 , 给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 破坏资本市场法治和诚信基础 , 应当从严追究刑事责任 。 用足用好惩治财务造假行为的相关刑法规定和刑事司法政策 , 依法从严追究刑事责任 。 同时 , 还要通过适用财产刑 , 加大对财务造假犯罪人员的经济处罚力度 , 进一步体现罪责刑相适应的基本原则 。

第三 , 积极发挥检察建议的作用 , 促进资本市场规范发展 。 检察机关要通过办案 , 及时总结分析财务造假案件中的深层次原因 , 有针对性地向主管机关制发检察建议 , 发挥好“办理一案、影响一片”的作用 , 参与资本市场法治建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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