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赤峰宝马煤矿“12·3”特大瓦斯爆炸事故案一审宣判:32人获刑|内蒙古赤峰宝马煤矿“12·3”特大瓦斯爆炸事故案一审宣判:32人获刑

6日 ,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林西县人民法院、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喀喇沁旗人民法院分别对赤峰宝马矿业有限责任公司“12·3”特大瓦斯爆炸事故所涉9起刑事案件进行一审公开宣判 , 对事故单位22名责任人和10名相关职务犯罪被告人依法判处刑罚 。
2016年12月3日 ,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宝马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发生特大瓦斯爆炸事故 , 造成32人死亡、20人受伤 , 直接经济损失4399万元 。
法院审理查明 , 2008年3月起 , 宝马煤矿长时间、长距离、大范围、大规模疯狂越界违法开采煤炭资源 , 累计越界采掘煤炭资源总量4061972吨 , 总价值102036.72万元 。宝马煤矿在越界区域内冒险蛮干 , 存在重大安全隐患 , 最终引发瓦斯爆炸事故 , 宝马煤矿及其母公司宝马煤炭物资公司相关责任人员应依法对事故后果承担刑事责任 。内蒙古煤矿安监局赤峰监察分局等相关部门部分工作人员履职不到位 , 日常监管严重缺失 , 未发现和有效制止宝马煤矿长期存在的越界违法开采问题 , 存在玩忽职守行为 , 是导致此次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 , 应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另外 , 宝马煤矿部分工作人员在事故发生后故意毁灭煤矿井下测风记录 , 干扰事故调查 , 相关部门部分国家公职人员还存在受贿、行贿、挪用公款行为 , 亦应承担相应刑事责任 。
“12·3”事故发生后 , 部分被告人赶到现场积极组织、参与事故抢救 , 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罪行 , 有自首情节 , 依法可以从轻、减轻处罚 。宝马煤矿和宝马煤炭物资公司部分管理人员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投资入股煤矿 , 予以从重处罚 。
【内蒙古赤峰宝马煤矿“12·3”特大瓦斯爆炸事故案一审宣判:32人获刑|内蒙古赤峰宝马煤矿“12·3”特大瓦斯爆炸事故案一审宣判:32人获刑】法院据此作出判决:对邱则田等10人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和非法采矿罪分别判处十三年至五年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对赵海生等7人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分别判处四年六个月至三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 其中2人缓刑 。对高启柱等4人以非法采矿罪分别判处四年六个月至三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对吕虎以帮助毁灭证据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 。对鲍青春等10名国家公职人员以玩忽职守罪、受贿罪、行贿罪或挪用公款罪分别判处十五年至一年九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大部分被告人还同时被处罚金刑 。
宣判后 , 大部分被告人当庭表示认罪、悔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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