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离婚协议约定房产赠与子女但未过户,能否撤销赠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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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李东与王燕因感情不和 , 双方在法院调解离婚 , 离婚时对于共同共有的房屋未予分割 , 而是通过协议约定该房屋所有权在王燕付清贷款后归儿子所有 。 后李东起诉称:该房屋贷款尚未还清 , 房屋产权也未变更到儿子名下 , 即还未实际赠与给儿子 , 仍处于李东、王燕共有财产状态 , 故不准备再将该房屋属于自己的部分赠给儿子 , 主张撤销之前的赠与 , 由法院依法分割该房屋 。 王燕则认为:离婚时双方已经将房屋协议赠与给儿子 , 正是因为李东同意将房屋赠与儿子 , 我才同意离婚协议中其他加重我义务的条款 , 出于对未成年人的考虑 , 不同意李东的诉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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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热报新闻律师团成员、重庆瑞正律师事务所主任金生平律师分析认为:
本案涉及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将夫妻共同共有的房产赠与给未成年子女 , 离婚后一方在赠与房产过户之前可否撤销赠与的问题 。 离婚协议是夫妻双方对于婚姻关系的解除、子女的抚养、共同财产的分割以及离婚损害赔偿等问题达成的具有人身和财产双重性质的合意 , 故不能简单适用《合同法》规定的任意撤销权 。
本案中 , 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均知悉该房屋系夫妻共同财产 , 对于该房屋的处理双方已达成约定 , 且该约定系双方在离婚时达成 , 即双方约定将该房屋赠与儿子是建立在双方夫妻身份关系解除的基础之上 。 在双方离婚后 , 李东不同意履行对该房屋的处理约定 , 要求分割该房屋 , 是缺乏法律依据的 , 且有违诚信原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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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离婚协议约定房产赠与子女但未过户,能否撤销赠与?】
撰稿:陈丹
主编:罗再芳
审核:张馨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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