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物安全风险防控将有法可依|生物安全风险防控将有法可依( 二 )


为防范和应对外来物种入侵,保护生物多样性,生物安全法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加强对外来入侵物种的调查、监测、预警、控制、评估、清除以及生态修复等工作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引进、释放或者丢弃外来物种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引进外来物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没收引进的外来物种,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近年来,有关生物技术引发的伦理问题争议不断 。对此,生物安全法明确,从事生物技术研究、开发与应用活动,应当符合伦理原则 。从事生物医学新技术临床研究,应当通过伦理审查,并在具备相应条件的医疗机构内进行;进行人体临床研究操作的,应当由符合相应条件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执行 。相关科研院校、医疗机构以及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将生物安全法律法规和生物安全知识纳入教育培训内容,加强学生、从业人员生物安全意识和伦理意识的培养 。
生物安全领域总体上属于新兴领域,涉及范围广、发展变化快,有些领域已有法律法规进行调整,有些活动还缺乏法律规范 。袁杰表示,对已有规定的,进行整合提炼完善,上升为基本制度,并做好衔接、形成合力 。对暂时还没有规定的,目前能够看得准的,作出针对性规定,填补法律空白;对还需要继续探索的,作出原则性规定,为实践留有余地,也为制定修改有关法律法规预留接口 。
(采访人员 徐 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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