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贞洁”能用来交易吗?

“贞洁”能用来交易吗?前不久 , 山东招远地方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徐女士与男友俞先生恋爱两年 , 期间俞先生为了追求徐女士给她发了大量红包 , 总计86万元 , 其中包括一辆38万多元的宝马车 。 两人分手后 , 俞先生将徐女士告上法庭 , 要求归还86万元的彩礼 。 法院一审判决徐女士返还84万多元 , 徐女士不服 , 上诉至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 二审维持原判 。 接受采访时 , 徐女士委屈地说:“特别特别的奇葩 , 我陪你两年多 , 我的青春呢还有我的贞洁 , 这些都不可以用金钱来衡量的 。 我跟你谈恋爱是你自愿给我的 , 现在凭什么要啊 。 ”笔者对物权法没有研究 , 不知道恋爱终止后女方该不该退还男方赠送的财物 , 但很明显 , 徐女士的说法是错误的 。 因为 , “贞洁”不是商品 , 拿“贞洁”做交易 , 是不受法律保护的 。 只有“贞洁”被强行用暴力剥夺 , 才可以主张民事赔偿 。 即使如此 , 得到的赔偿也只能称为“精神损失费” , 而不能称为“贞洁损失费” 。 现实中 , 确有人私下里拿“贞洁”作交易 , 但请徐女士想一想 , 拿“贞洁”做交易的人是什么人呢?再说 , 用来作交易的“贞洁”还能称为“贞洁”吗?根据男女平等的原则 , 如果女性有“贞洁”的话 , 那么 , 男性也应该有“贞洁” , 怎么能说俩人同居 , 就是男性得了便宜 , 女性吃了亏呢?作为女性 , 你不是最渴望男女平等吗?怎么一遇到事情 , 就自暴自弃 , 将自己商品化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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