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林子说财经|看不清的华厦眼科:历史的“补丁”与当下的“迷雾”( 二 )
【小林子说财经|看不清的华厦眼科:历史的“补丁”与当下的“迷雾”】“变性”玄机
接手不久 , 苏庆灿便对厦门眼科中心进行了“变性” 。 2004年3月12日 , 福建省卫生厅同意核准“厦门眼科中心”变更为营利性医疗机构 。
一年多之后 , 厦门眼科中心的经营性质再次变更为非营利性 , 并申请为民办非企业注册单位 。 2006年1月 , 厦门市民政局批复 , 厦门眼科中心(民非)符合民办非企业(法人)单位登记条件 , 准予登记 。
根据相关规定 , 营利性医院的收支结余可以用以分红 , 非营利性医院的结余则只能用于医院自身发展 。 因此 , 当年很多人不理解苏庆灿为何要将厦门眼科中心由营利性医院变更为非营利性 。 华厦眼科在回复问询时对一块土地情况的描述 , 似乎揭示了这种变性的“必要性” 。
据华厦眼科披露的信息 , “2009年2月17日 , 厦门眼科中心(民非)与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厦门市土地开发总公司签订《厦门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 建设项目的行业要求为医疗卫生业 , 该宗地即为‘五缘湾土地’” , 该项地系公司通过限制性出让方式取得 。
“该项土地上的房产系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的主要经营场所之一 , 用于公司及其厦门地区部分子公司办公经营使用 , 以及厦门眼科中心五缘院区开展营利性眼科医院 。 ”相关各方分别于2012年7月20日、2013年1月30日、2016年4月21日、2020年5月7日、2020年6月30日签署了多份《出让合同书之补充合同》 , 并补交了土地出让金 , “2020年7月 , 资管公司就五缘湾土地、房产取得了不动产权证书” 。
对于该地块的情况 , 《南方周末》曾有报道:该土地当年出让底价3032万余元 , 为公开出让的一块“医卫慈善用地”的使用权 , 竞买者须符合“非营利性三级甲等眼科专科医院”的条件 。 由于厦门眼科中心是福建省唯一一家非营利性三级甲等眼科医院 , 因此当时被质疑为“定向挂牌” 。 同时 , 对比同一时段、同一地段的不同性质地价 , “医卫慈善用地”大约只为“商务金融地”的十分之一以及“城镇住宅用地”的二十分之一 。 2009年2月 , 该地块由厦门眼科中心以3032万元的底价购得 。
由此可见 , 一块土地 , 在其取得后的十多年中 , 陆续签署了5份补充合同 , 仅补交土地出让金2532.93万元 , 便将当时以非营利性三甲医院身份“定向”取得的医疗慈善用地纳入囊中 。 这或许是营利性变非营利性带来的最直接好处之一 。
之后 , 华厦眼科中心又将再次“变性” 。
2013年12月 , 华厦眼科(民非)再次变更为营利性医疗机构 。 但直到2016年11月10日 , 厦门眼科中心(民非)理事会才作出决议 , 以2013年12月23日为基准日进行清算审计 。 2016年11月21日 , 厦门市卫计委同意厦门眼科中心(民非)向民政部门申请注销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 。
2018年3月1日 , 厦门市民政局出具《准予注销行政许可决定书》 , 准予厦门眼科中心(民非)注销登记 。
从华厦眼科披露的信息来看 , “厦门眼科中心”2013年已从非营利性质医院变更为营利性质医院 , 作为承接改制后资产和债务的新商事主体——厦门大学附属厦门眼科中心有限公司2015年12月17日才设立 , 并承接了厦门眼科中心(民非)截至2015年12月31日的资产和债务 。 在这两年时间内 , 营利性的“厦门眼科中心”一直以民办非企业的组织形态运营 , 不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 。
由此带出另一个疑问:在厦门眼科中心(民非)正式注销前的数年中 , “厦门眼科中心”性质已经变更为营利性 , 但民办非企业与民办企业两个主体仍共同存在 , 这期间 , 两个主体到底为何种关系、其具体的经营是否仍然享受民非的免税等优惠?华厦眼科并未在公开披露的信息中对此进行清晰说明 。
捐赠与转让迷雾
华厦眼科对厦门眼科中心(民非)的处置 , 也颇具看点 。
2017年12月27日 , 厦门眼科中心(民非)提交的清算结论载明 , 经清算 , 截至2013年12月23日 , 厦门眼科中心(民非)净资产为52085.96万元 , 其作为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期间(截至2013年12月23日)的全部资产负债及业务由其举办者指定营利性医疗机构承接及继续运营 。
实际控制人苏庆灿将厦门眼科中心(民非)清算审计结果的净资产52085.96万元扣除举办人出资额及奖励等合理回报后折成现金42012.90万元转入到厦门眼科中心(民非)账户 , 在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注销时 , 由厦门眼科中心(民非)将这部分现金捐赠给了福建省华厦光明基金会(后更名为“福建省惠泽慈善基金会” , 下称“惠泽基金会”) 。 厦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确认“同意清算注销” 。
《民法总则》规定 , 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终止时 , 不得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剩余财产 。 同时 , 根据民政部办公厅2002年2月4日颁布的《民政部办公厅关于社会团体兴办经济实体有关问题的复函》 , 社会团体被注销后剩余财产应移交给同类其他非营利性组织用于社会公益事业 。
苏庆灿的上述捐赠 , 似乎是循规而行 , 但细看之下可发现 , 其中充满迷雾 。 因此 , 交易所对此进行了详细的询问 , 但华厦眼科的回复并没有解开所有谜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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