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额经济赔付违法了?

超额经济赔付违法了?最近 , 有篇文章看得我有点不知所措 , 企业关门 , 给了员工满意的经济赔付 , 结果被某作者称为违法了 。该文章的题目很直接 , 《美企史丹利违背劳动合同法 , 超额支付经济赔付 , 劳动监察部门应责令其整改》 。 而在正文中 , 引用了媒体采访人员的报道 , 说是美企史丹利百得深圳公司关门时 , 给员工的经济赔付超过了我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 。作者依据我国的劳动合同法 , 结合深圳2019年的人均工资 , 进行了测算 , 指出即就是最高标准 , 3倍的人均工资赔付 , 也只能赔付30多万 , 而史丹利给某经理却支付了60万 , 很显然 , 这远超出劳动合同法的规定 。同时 , 还有一位工作了八个月的员工 , 获得了经济赔付是2万多 。 毕竟 , 按照劳动合同法 , 也就只是一个月的工资补偿而已 。如此以来 , 作者得出结论 , 美企史丹利用超额经济赔付 , 这不但违背劳动合同法 , 而且还有两个阴谋 , 包括收买人心和给国内企业挖坑 , 因此呼吁劳动监察部门干涉 。史丹利如此超额支付经济赔付 , 真的违背劳动合同法吗?对此 , 我只能说胡说八道 。 要知道 , 劳动合同法只是规定企业解除劳动合同时 , 最低的赔付标准 。 这样的赔付标准 , 是强制执行的 。 法规要求企业不能支付低于此标准计算的经济赔付 。 否则的话 , 就是违背了我国的劳动合同法 。但是 , 若是企业在解除劳动合同时 , 愿意支付更多标准的经济赔付 , 这只能说明企业有人性 , 只能说明企业也有经济实力承担赔付 , 更说明这样的企业才是真正值得员工选择与热爱的 。 毕竟 , 一般来说 , 如史丹利这样的 , 因为市场环境整体变化和行业内竞争加剧 , 集团基于战略需求不得不重整业务资源 , 也就是说关闭深圳公司 , 那就合法合理的可以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了 。此时 , 企业所做的 , 只要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赔付标准 , 解散员工即可 。 如此处理 , 员工无话可说 , 而对企业来说 , 也符合法规 。不过 , 这家美企决定关闭深圳公司后 , 给员工提供了“超额”的赔付金额 。 用媒体采访该公司一位经理的话来说 , “我工作二十多年了 , 解散赔偿这么高的 , 我还是第一次见 。 可以这么说 , 我们工厂没有一个人是悲伤的” 。 对了 , 这位经理的经济赔付是60万 。史丹利深圳公司超额赔付可是付出了真金白银 , 若说这是“收买人心的”话 , 那么 , 作为“打工人” , 我非常期待所有的企业都能如此收买人心 。 付出真金白银的收买人心 , 我愿意被收买 。 要知道 , 史丹利深圳公司有1194名员工 , 要是每个人都能拿到满意的解散赔付的话 , 这可不是一笔小数目 。 尤其是 , 这些钱都是基于员工过去对企业的贡献 。显然 , 对这样的收买人心 , 我以为还是多多益善的好 。 说实话 , 对员工来说 , 面临着重新求职的困难 , 能够有多一些的经济支撑 , 绝对是好事 。至于说 , 这样的超额赔付是给国内企业挖坑 。 这话就有点想的太多了 。 众所周知的事实是 , 老美企业对员工的福利待遇 , 在国内相比是最好的 , 而对员工解除合同时的赔付也是最高标准 。 甚至 , 所有的被美企雇佣的人 , 都会因为被在国内的美企解除合同 , 而获得高额的经济赔付 。就如有网友说的 , 甲骨文赔付上百万 , 而国内企业别说严格按照法规了 , 能不将员工“251” , 就已经很谢天谢地了 。这哪里还用挖坑呢?国外企业 , 尤其是美企解散赔付高 , 这已经是公开的秘密了 。 哪里 , 还用得着挖坑呢?呵呵 , 即就是有史丹利如此超额的经济赔付 , 会有哪一个国内企业当回事呢?国内企业动辄宣称 , 会追究法律责任 , 会发律师函 。 不是说 , 这样不对 , 而是说 , 对国内企业来说 , 压根就不会在乎的 。很多时候 , 不说解散赔付吧 , 对国内企业来说 , 就是员工正常应该得到的工资 , 也常常会拖欠缩水 。 不是吗?每到年底 , 有那么多红头文件强调不得拖欠农民工工资 , 这都是有现实针对性的 。 想想也是 , 能够超额支付员工解散赔付的企业 , 咋可能会出现此类问题呢?好在 , 这篇神奇的文章也只是出于某位作者之手 , 不是权威媒体 , 不是官方言论 , 也只是纯粹的个人之言 。 不过 , 对这样的思维 , 对这样的以“小人之心度君子之腹”的说法 , 恐怕现实中 , 人不会少的 。 而若是让史丹利深圳公司上千名解散员工来评判的话 , 我估计 , 板砖会纷纷砸向这位作者的 。欢迎您关注微信公众号:闲言毛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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