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看新闻Knews|醉酒溺亡 共同饮酒者同担责


都知道贪杯不好
但饭桌上往往是不醉不归
其中一人醉酒后落水溺亡
家属将同桌聚餐者告上法庭
同桌聚餐者对此是否需担责?
近日 , 上海青浦法院审理了一起醉酒者溺亡引发的生命权纠纷案件 , 判决同饮者共同赔偿人民币五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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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看新闻Knews|醉酒溺亡 共同饮酒者同担责】
案情回顾
徐某和高某系同事关系 , 徐某妻子身患重病 , 高某是个热心肠 , 多次发动公司员工捐款 。 徐某夫妻为答谢高某 , 邀请高某至青浦的一家火锅店吃饭 , 徐某和高某二人喝了一斤白酒 。
吃完晚饭时 , 高某在朋友圈看到同事在附近KTV唱歌 , 遂提议三人也去唱歌 。 到了KTV后 , 高某让徐某夫妻二人先坐下 , 他去和其他包厢和同事们打招呼 。 此时 , 高某走路摇晃已有类似醉酒的状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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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某长时间未回 , 徐某因妻子身体原因欲提前离开 , 但高某电话一直无人接听 。 联系高某无果 , 徐某夫妇离开KTV回家 。 第二天徐某再次拨打高某电话 , 已是关机状态 。

周一高某也未到公司上班 , 徐某将此情况汇报了公司领导 , 和同事一同前往高某家寻找 , 仍未找到高某 , 遂至派出所报案 。 几天后 , 高某尸体在KTV附近的河道内被打捞上岸 。
高某家属将事发当晚共同相约吃饭饮酒、在KTV偶遇的另三个包厢的其他18个同事及KTV管理人上海某娱乐公司均作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 , 要求赔偿包括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费用共计五十余万元 。
案件审判
法院认为 , 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 。 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 , 应当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
案件中 , 高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 应当对自己酒量大小、身体状况等有正确的判断 , 在明知醉酒后行为控制能力降低 , 可能危及健康甚至生命 , 却不加注意避免醉酒的发生 , 在无证据证明共同饮酒人存在强行共同饮酒的情况下 , 高某应对溺水死亡的损害后果承担主要责任 。
徐某夫妻二人作为与高某的共同饮酒人 , 负有合理的注意义务 , 在高某出现醉酒状态后未予以照看 , 对于高某溺亡的结果 , 应承担一定责任 。 考虑双方同事关系 , 一起吃饭唱歌饮酒亦属人之常情 , 徐某夫妻二人虽未尽到确保醉酒人安全 , 但该义务不应过重 。

高某在离开KTV之后发生意外 , 现无证据证明其意外的发生与上海某娱乐公司有所关联 , 不能认定上海某娱乐公司作为场所管理人未尽安全保障义务 , 故其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
案件亦没有证据证明其他被告存在不当行为 , 故高某家属方要求其余被告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亦不予支持 。
法院判决由共同饮酒人徐某夫妻二人共同赔偿原告人民币五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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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法
近年来 , 醉酒死亡引发的民事赔偿诉讼频繁发生 。 如何界定同饮人的责任 , 划清法律适用界限 ,
共同饮酒原本为生活中的人之常情 , 但在特殊情况下 , 同饮者应负必要的法律义务 。 在审理此类案件中 , 须掌握好三个法律适用界限:
? 引发醉酒死亡的共同饮酒行为是否具有违法性的界限;
? 共同饮酒的不当行为人在主观上是否有过失的界限;
? 共同饮酒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的界限 。

其中因果关系中的原因力规则 , 是确定共同饮酒引发醉酒死亡侵权责任范围的基本依据 。 这些都是应当特别严格掌握的问题 , 避免助长“有损害必有赔偿”观念 , 既要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 也要让无辜者不受侵权责任追究 , 实现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的平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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