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程序是个筐, 违法违纪都可往里装?

作者:郑智银半月前 , 笔者连续在网络上发表《事发福建宁德!以合作协议之名 , 行利益输送之实 , 两村被骗走1个多亿士地出让金》 , 以及《当务之急 , 应立即责成漳湾镇政府、兰田村委会追回巨款!》等两篇帖文 , 在当地反响较为强烈!不知为何对于笔者的“宁德市相关部门应尽快介入调查!” 的呼吁 , 官方至今未作出回应?费思量 , 这起案件本应该摆在当地纪检监察机关的重要位置 , 宁德中院正在审理的所谓的合同纠纷 , 其实质是兰田村民委员会与林峰演的一出双黄戏 , 但由于喧宾夺主 , 纪检监察机关再受理就形成涉及民事法律关系的交叉案件 , 这让纪检监察机关担心会办错案 。 笔者尽量不往当地纪检监察机关有“内鬼” 方面想 , 是希望他们还记得肩上所担负地反腐责任!本起事件中 , 有关违法违纪甚至涉嫌犯罪的事实 , 该说的笔者已经都说了 , 但不嫌罗唆 , 不该说的现在说 , 权当补充 , 就怕他们揣着明白装糊涂 。宁德市六都人林峰 , 在得知市里同意安排天山路南侧、陈普路东侧属于蕉城区漳湾镇兰田村与下凡村预留地的一宗地块进行挂牌出让(宁规函【2015】481号文) , 利用障眼法 , 与上述两村村委会各签订了一份所谓《关于促进预留地挂牌出让的合作协议》涉嫌诈骗犯罪 。因为涉案金额特别巨大 , 又牵涉数千村民利益 , 所以在当地备受关注 。 相关案情笔者在网帖中 , 已有较详细分析 , 并认为 , 该案中 , 负有监管职责的村镇干部已涉嫌构成渎职犯罪 , 甚至有更高层级国家工作人员卷入其中 , 并认为 , 该案应由纪检监察机关牵头组成联合调查组介入调查 , 之所以被别有用心地导入民事诉讼程序 , 纯属是为犯罪涉嫌人打掩护 , 其目的是为涉案人员能够逃避党纪国法的追责 。在没打官司之前 , 面对因此而引发的兰田村村民集体上访事件 , 负责接待的蕉城区副区长、漳湾镇党委书记巫白 , 不是带着责任和感情接待好上访群众 , 做到不推诿、不敷衍 , 确保把上访人的诉求搞清楚、把相关法规政策讲清楚、把该不该解决和如何解决说清楚 , 而是进行威胁恐吓 , 指控这是非法上访 , 而村民们却反过来指控他是林峰的保护伞 。 由此不难得知 , 兼任漳湾镇党委书记的巫副区长 , 心里打着的是什么小九九!根据《信访条例》规定 , 信访事项按照属地“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 对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等法定途径解决的 , 各级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及其他行政机关不予受理 。 在笔者看来 , 一些官员不分青红皂白 , 把信访问题往法院推 , 也许只是出于懒政; 而在这起事件中 , 巫副区长本身就难脱其责 , 往法院一推 , 涉嫌违法违纪甚至犯罪变身民事 , 他就可以高枕无忧;不管法院结果审得如何 , 也都与他无关 。相信他会是这么想的 。其实 , 包括巫副区长在内的那些官员 , 都是对《信访条例》相关规定的误读 。首先 , 纪严于法 , 纪检监察机关查处案不受《信访条例》约束 。一些党员干部以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为名 , 掩盖违纪违法的目的 。 可能构成违反《党纪处分条例》《政务处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 需要承担党纪责任、政务责任 。 纪检监察机关必须立案查处 ,在这起事件中 , 相关责任人涉嫌渎职 , 其原因笔者已说过多遍 , 不再赘述 。本案一路绿灯 , 透过所谓合法的“合作协议”这一民事法律行为的表象不难发现 , 其背后“公权力”的影子 , 即公权力行使者与相对人恶意串通 , 通过看似合法的民事行为掩盖非法目的 , 损害村民的合法利益 。网友@宁德微地 , 在笔者所发的:微博中回复:明显是有计划有组织借“合法”之名进行诈骗 , 没有各监管部门的配合 , 犯罪利益输送就很难行成 。 而资金的进出是能反映整个事件全貌 , 查清资金“洗白”过程 , 集团得利者就会浮现!下面这件事当作罪证更是板上钉钉!兰田村民委员会以双方签订协议的行为无效 , 于2019年10月18日向盛闽公司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书》 ,但让人匪夷所思的是 , 双方还在为协议是否有效在法庭上唇枪舌剑 , 从2020年7月到2020年10月 , 兰田村委会却把多笔款项打到盛闽公司的帐户上 , 总金额逾1900万元 。 既然明知合同无效 , 还把巨额款项打到对方的帐户 , 而现今实行的是村账站代管制度 , 兰田村委会的帐户是由漳湾镇政府经管站保管的 , 这么大笔资金支出,除了通过村主任、村支书、村务监督委员会“三审”后,是要上报镇经管站审查、经过镇纪委、“三资”(资金、资产、资源)监管委员会等监管,可事实上 , 这么一大笔资金落入林峰腰包 , 1900多万啊!监管却如同虚设 。 仅就这件事 , 真查起来 , 就不知道有多少人吃不了兜着走 。已知上述事实 , 纪检监察机关岂能有案不查?如果有案不查?相关责任人同样涉嫌构成渎职 。其次 , 法院应当先中止民事案件的审理 。在民事案件审理中 , 有一个原则:先刑事后民事 。 就是说 , 在同一法律关系中 , 涉及刑事案件的 , 应当先中止民事案件的审理 , 因此 ,, 宁德中院应将犯罪嫌疑线索、材料移送纪检监察机关 , 或有关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查处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1998〕7号第二条 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 以为单位骗取财物为目的 , 采取欺骗手段对外签订经济合同 , 骗取的财物被该单位占有、使用或处分构成犯罪的 , 除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 责令该单位返还骗取的财物外 , 如给被害人造成经济损失的 , 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条 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 以该单位的名义对外签订经济合同 , 将取得的财物部分或全部占为己有构成犯罪的 , 除依法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外 , 该单位对行为人因签订、履行该经济合同造成的后果 , 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十条 人民法院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 , 发现与本案有牵连 , 但与本案不是同一法律关系的经济犯罪嫌疑线索、材料 , 应将犯罪嫌疑线索、材料移送有关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查处 , 经济纠纷案件继续审理 。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 , 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 , 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 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 。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已立案审理的经济纠纷案件 , 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认为有经济犯罪嫌疑 , 并说明理由附有关材料函告受理该案的人民法院的 , 有关人民法院应当认真审查 。 经过审查 , 认为确有经济犯罪嫌疑的 , 应当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 , 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 退还案件受理费;如认为确属经济纠纷案件的 , 应当依法继续审理 , 并将结果函告有关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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