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网|一基金经理老鼠仓赚1185万元 钻两公募与盈象资管空子( 二 )


(三)刘芳洁控制并操作“王某姣”证券账户交易股票
王某姣系刘芳洁之母 , 刘芳洁实际操控“王某姣”招商银行7898户与2609户的资金流转 。 王某姣的招商银行7898户与2609户自2012年1月29日开户以来网银登陆交易所用设备的MAC地址、设备名称 , 与刘芳洁招商银行网银所用设备的MAC地址、设备名称完全一致 。 刘芳洁2012年9月至12月期间在上海时 , 王某姣招行网银在此期间的登录IP地址也在上海 。 而王某姣直到2013年春节后才到上海 , 在此之前王某姣从未到过上海 。
2015年1月30日至2017年11月30日 , “王某姣”证券账户主要采取手机委托方式下单 , 占比达97.75% 。 其中 , 通过手机号码133*****715(广州电信)和130*****636(上海联通)委托下单的占比达84.11% , 上述两号码均为刘芳洁实际使用 。 其余委托通过电脑网络下单:48笔使用的MAC地址为刘芳洁提供给调查组的其本人使用笔记本电脑的MAC地址;26笔使用的MAC地址与“刘芳洁”招商银行网银登陆交易的MAC地址相同;2015年4月3日和4月30日两天交易下单设备对应的IP地址与刘芳洁行程记录相吻合 。
此外 , 王某姣在2018年7月12日笔录中供述 , 自刘芳洁去私募基金工作以后 , 王某姣就用自己名字开立了证券账户 , 账户开始由王某姣自己操作 , 中间刘芳洁操作的多一些 , 去年年底开始到现在由王某姣操作 。 刘芳洁在2018年7月13日提交的书面材料中也提及:“我母亲获知我辞职离开公募基金以后 , 于2014年11月开设了个人股票账户并将她的个人资金大部分转入股票账户中 , 用于炒股并委托我共同管理” 。
三、涉案账户与刘芳洁担任基金经理的基金趋同交易情况
(一)“王某蛟”证券账户与易方达基金相关基金产品的交易趋同情况
2007年7月12日至2012年11月24日 , 刘芳洁担任易方达科翔、易方达消费、易方达价值的基金经理期间 , “王某蛟”证券账户在2009年2月28日至2011年7月7日 , 交易沪深两市股票共74只 , 趋同交易股票47只 , 趋同交易股票只数占比达63.5% , 趋同买入金额8761.39万元 , 买入趋同盈利249.72万元 。
(二)“曾某阳”证券账户与万家基金相关基金产品的交易趋同情况
2013年6月1日至2014年11月14日 , 刘芳洁担任万家和谐增长基金经理期间 , “曾某阳”账户在2013年6月1日至2014年6月5日 , 交易沪深两市股票24只 , 趋同交易股票13只 , 趋同交易股票只数占比54.17% , 趋同买入金额664.47万元 , 买入趋同盈利50.54万元 。
(三)“王某姣”证券账户与盈象资管相关基金产品交易趋同情况
刘芳洁在盈象资管担任私募基金产品投资经理期间 , “王某姣”证券账户在2015年1月30日至2017年11月30日交易沪深两市股票119只 , 趋同交易股票91只 , 趋同交易股票只数占比76.47% , 趋同买入金额3.35亿元 , 买入趋同盈利884.59万元 。
经中国经济网采访人员计算 , 当事人刘芳洁3个证券账户买入趋同盈利合计1184.85万元 。
中国证监会认为 , 刘芳洁操控“王某蛟”“曾某阳”证券账户 , 利用易方达、万家基金相关公募基金产品未公开信息交易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二十条第(六)项的规定 , 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所述违法行为 。 刘芳洁操控“王某姣”证券账户 , 利用盈象资管相关私募基金未公开信息交易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二十条第(六)项和《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五)项的相关规定 , 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所述违法行为 。
当事人刘芳洁的违法情节严重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九条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115号)第三条第六项、第七项及第五条第三项的规定 , 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刘芳洁采取终身市场禁入措施 , 自中国证监会宣布决定之日起 , 在禁入期间内 , 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原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 , 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其他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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