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备平生第二次上法庭打官司,请明白人指点。

本人因为1983年至1997年间工龄问题打了第一次官司 。 详见贴《今日平生第一次到法庭辩论 , 长见识了》 。上一次官司算不上胜诉 , 但是法院判决本人的离职行为是辞职不是自动离职 , 因此按国家规定1983年至1997年的工龄可以视同为缴纳养老保险 。 按理区社保应该给本人补发养老金 。本人高兴的太早[呵呵] 。 区社保又给本人提出了新问题 , 本人的档案里没有毕业分配手续 , 不能补发养老金 。 可是档案里的东西不是本人保管的啊 , 档案现在由区社保保管的啊 , 里面有或者没有是谁给弄没了不是本人能左右的啊 。本人查了一下上一次打官司是复印的档案资料 , 发现了1984年转正时的工资定级表 , 这个表中明确写着:该同志参加工作一年以来 , 钻研业务 , 服从分配 , 按时完成组织交给的工作任务 , 关心同学 , 虚心向老教师学习 , 同意按期定级 。 日期写着1984年8月30日 , 该章处还写着1984年8月一日起薪 。 这不是充分证明了本人1983年8月参加工作了吗?本人认为:社保管理的档案中缺失毕业分配手续 , 而社保却以这个缺失的毕业分配手续为依据不给本人补发养老金 , 把可以证明本人1983年8月参加工作的工资定级表视而不见 , 这不是乱作为吗 。 本人准备以行政不作为和行政乱作为 , 给本人造成养老金损失为由行政诉讼区社保 。 有懂法律的各位给提点建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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