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服务保障民营经济,任城区检察院对一民企法定代表人作出不起诉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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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城区检察院认为,徐某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规定,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但犯罪数额未明显高于5万元的入罪标准,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全额补缴税款等情节,且系正常经营的民营企业法定代表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对其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该案的依法妥善办理,落实了对认罪认罚、轻刑犯罪充分适用依法从宽的刑事政策和“少捕”“少押”“慎诉”的司法理念,充分体现了检察机关依法履职、审慎办案的职责,保障了民营经济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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