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公司|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法律风险简析


2016年以来 , 证券业监管风向趋严 , 证券公司违规代销金融产品的行为屡屡被开出罚单;2019年底 , 最高院发布《九民纪要》 , 明确提出金融产品销售者未尽适当性义务 , 导致金融消费者在购买金融产品过程中遭受损失的 ,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近年来 , 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业务“踩雷”事件频发 , 相关单位因此可谓损失巨大 。 为厘清监管要求 , 辨析相关雷点 , 现结合相关公开案例 , 特就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梳理如下:
一、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的监管规定
我国现行法律框架中 , 针对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的主要规范性文件为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管理规定》(下称“《代销规定》”) , 该规定首次发布于2012年11月 , 修订于2020年3月 。

根据《代销规定》 , 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 , 应当经公司住所地证监会派出机构审批[1];应当建立委托人资格审查、金融产品尽职调查与风险评估、销售适当性管理等制度[2];应当向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备金融产品说明书、宣传推介材料和拟向客户提供的其他文件、资料[3];应当了解客户的身份、财产和收入状况、金融知识和投资经验、投资目标、风险偏好等基本情况 , 评估其购买金融产品的适当性[4];应当采取适当方式 , 向客户披露委托人提供的金融产品合同当事人情况介绍、金融产品说明书等材料 , 全面、公正、准确地介绍金融产品有关信息[5];不得开展虚假宣传、给予客户回扣、与客户分享投资收益、分担投资损失、收受委托人的财物等违规行为[6] 。

除《代销规定》外 , 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还应遵守其他证券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 , 包括但不限于《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公司分支机构监管规定》、《关于加强证券经纪业务管理的规定》、《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券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等 。 相关规定散落于上述法律法规或者规范性文件中 , 从主体及具体操作要求等角度强化了对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的监管 , 相关内容与《代销规定》互为补充 。
二、证券公司违规代销金融产品可能遭受行政处罚
根据公开信息显示 , 2016年以来 , 证监会已就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中的违规行为开出了大量罚单 , 并且被处罚的单位中不乏行业内知名的头部证券公司 。
考察相关处罚文件可知 , 证券公司违规代销金融产品遭受处罚的情形主要表现为以下几方面:
1. 分支机构或员工未经批准 , 擅自代销金融产品

【证券公司|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法律风险简析】证券公司分公司或相关员工代销未经批准的金融产品 , 是此前证监会针对证券公司违规代销金融产品作出处罚的最普遍情形 。 如2017年8月 , 青岛证监局向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出具警示函 , 原因为“XX证券青岛地区营业部部分员工于2015年5月至6月期间擅自销售非XX证券自主发行或代销的金融产品”;2017年5月 , 河南证监局向XX证券出具《关于对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实施责令改正等措施的决定》 , 主要原因为“XX证券鹤壁分公司未经公司总部批准 , 擅自代销金融产品”;2019年4月 , 广东证监局对XX证券东莞东城中路证券营业部出具警示函 , 主要原因为“该营业部存在员工私下为私募基金介绍私募基金购买人 , 私自推介非XX证券代销的金融产品 , 并且向投资者承诺保本保收益的行为” 。 除上述案例外 , 根据网查信息 , 总公司注册于广东东莞、辽宁大连、吉林长春、湖南长沙的几家知名证券公司也均曾因同类行为收到过证监会出具的处罚性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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