澎湃新闻|“好人做到底”就一定要承担无限的责任吗?
北京联盟_本文原题:“好人做到底”就一定要承担无限的责任吗?
原创 维舟 维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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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想喝酒 , 最好独酌 , 聚众饮酒很可能一不小心就坑了朋友 。
广东东莞一男子在酒醉后被朋友送回到住所附近 , 据这位朋友事后回忆 , 对方当晚坐在副驾驶座上意识清醒 , 下车后还招手说自己可以走 , 但未曾想 , 此人在分手后自杀身亡 。 近日法院判决这位送他回家的朋友担责 , 赔偿死者家属7万元 , 理由是他没有尽义务 。
这个判例引起了巨大的争议 , 因为这样的情形在我们的生活中太普遍了 , 甚至我们每个人都可以不小心踩雷 。 只要是喝醉了 , 不送也会被判赔 , 因为你没有尽义务;而只送到他住所附近也不行 , 你有责任将他安全送到他监护人手里 , 醉酒者和未成年人一样 , 说的话都是不算数的 。
虽然当事人的回忆现在可能死无对证 , 但同桌的人证实 , 当晚并没有劝酒 , 那死者在下车时“意识清醒”说不要人送确有可能 , 何况他既然自杀 , 恐怕也能证明他当时是有自我意志的——但这个判决成立的前提 , 却是认为他酒醉后已丧失自主行为能力 。
现在让我们假设一下 , 如果此人摇摇晃晃自己走回家了 , 那还会有纠纷吗?显然 , 那恐怕什么事都没了 。 也就是说 , 这个判罚与其说是因为当事人在程序上的问题 , 倒不如说是从特定结果倒推出来的——只要结果很糟 , 你就得负责(或更确切地说 , “就得有人为此负责”) , 而不是说 , 只要你程序没做错 , 即便出现了预料之外的坏结果 , 你也没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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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我之前曾谈到过的 , 这其实是一种中国社会普遍存在的 , 要求人“好人做到底” , 不仅要负责 , 而且得负责到底 , 导致的任何结果都唯你是问 。
追溯起来 , 这一思想的基底源于中国家族制的顽强传统:由于超家族的社会组织(行会、教会等等)不发达 , 中国人往往只能依赖关系极为紧密的“自家人” 。 家庭成员之间负有无限责任 , 孩子无论出什么事 , 都是家长的责任 。
这种无限责任的逻辑还可以推演出一系列假定:父母做什么都是为你好;即便孩子成年 , 父母兄弟仍不能放任不管 , 甚至帮他还赌债;亲族对彼此的行为负有责任 , 故一人有罪 , 株连九族 。
汉学家卜德曾在《北京日记:革命的一年》中谈到他所观察到的这种特性:
从社会方面讲 , 中国人对家庭的依赖性是这么强 , 以至于一旦发生什么事情 , 人们首先想到的是向自己的亲属和朋友伸手求助 , 而不是向社会、向政府机关求助、所以 , 许多在西方国家都是由政府部门负责的事情 , 在中国都落在了家庭和朋友的身上 。 [……]中国政府和中国社会的这种家庭式结构 , 也导致了个人负责和团体负责的概念 。 由于每一个家庭都要对本家庭的成员负责 , 因此 , 这个家庭外的任何人 , 一旦跨进了这个责任圈 , 他就要对这个家庭今后发生的任何事情负起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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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澎湃新闻|“好人做到底”就一定要承担无限的责任吗?】
这样的做法有问题吗?客观地说 , 近四十年中国社会展现出的巨大活力 , 也有赖于此 , 因为“不管白猫黑猫 , 抓到老鼠就是好猫” , 只要结果没问题 , 规则可以给人巨大的灵活空间;但常常为人所忽视的是 , 这种结果导向的思维也给人施加了极大的压力 , 扭曲了规则 , 与法治精神其实是格格不入的 。
现在出现这样的判例 , 恐怕不是偶然的 。 近几年来社会治理中隐然可见的一个思路便是:在不同领域 , 都层层落实责任制 , 分片包干 , 一旦出事都有人可以问责 。 无论是楼长、河长 , 还是微信群的群主 , 都是这样的全权负责的无限责任制 , 一旦出什么事 , 就唯你是问了 。 送朋友回家的案例 , 也具体而微地体现出同样的思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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