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一男子状告对方要求“当我老婆,养我30年!”

海南男子李伟与女友刘青因感情问题发生冲突后受伤后刘青给了李伟8000元并要求两人以后互不干涉但李伟收了钱后将刘青告上法庭要求法院判其为老婆并抚养他30年海南一男子状告对方要求“当我老婆,养我30年!”
男子与女友发生冲突受伤女友赠送其8000元2018年9月14日李伟与刘青因感情问题发生冲突 , 导致李伟受伤 。2018年9月15日李伟在海口市中医医院检查结果为:头部、右肩背部及腰背部软组织挫伤 。 检查共产生医疗费用522.94元 , 并附有相应的票据 。2019年1月25日李伟报案后 , 海口市公安局秀英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规定 , 对刘青处罚款300元 。2019年2月26日李伟与刘青签订了《承诺书》 , 主要内容为:基于李伟多次影响刘青正常工作、生活 , 为息事宁人 , 本协议签署之日 , 刘青愿人道主义一次性赠送给李伟人民币8000元 。而并非欠李伟钱的还款 。 本协议签署之日起 , 李伟承诺今后不再纠缠刘青 , 以前所有的事永远不再拿来重提 。不得以任何理由干涉对方工作、生活 , 也不可到家造谣生事 , 双方从此各走各路 , 互不相干 。 如再有任何寻衅滋事 , 需如数还回赠送的8000元 , 并补偿刘青的精神损失 , 名誉损失、负法律责任 。男子拿钱后将女友告上法庭李伟拿钱后将女友刘青告上了法庭提出诉讼请求:赔偿医疗费等费用 暂计8642.02元并在庭审中当庭增加6项诉讼请求:1.判令刘青承担李伟司法鉴定费用1450元;2.判令刘青承担诉讼费用50元;3.判令刘青承担李伟复查费用310.8元;4.请求法院判定刘青是我的老婆;5.请求法院判定刘青抚养我30年; 6.请求法院判定我和刘青两年之间赔偿我损失17万元的一半 。根据李伟申请 , 一审法院委托海南公平司法鉴定中心对李伟的伤残等级、后续治疗费用 , 营养期、误工期、护理期进行司法鉴定 , 鉴定意见为:未达伤残等级 , 不评定后续治疗费 , 不需护理 , 误工期15天、营养7天 , 司法鉴定费用1450元 。法院终判女友赔偿其2610元一审法院依法作出判决, 刘青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李伟支付医疗费522.94元、误工费1500元、交通费237元、营养费350元 , 共计2610元;驳回李伟的其他诉讼请求 。后李伟不服一审判决并提出上诉请求要求刘青赔偿损失8.5万元海口中院二审认为, 李伟主张复查费用元及赔偿损失费8.5万元 , 系其一审当庭增加的诉讼请求 , 因其未按规定缴纳诉讼费 , 一审法院已视为其放弃这两项诉讼请求 。 李伟二审中提出该两项上诉请求 , 因不属于二审案件的审查范围 , 本院不予处理 。 关于误工费 。 本案经鉴定李伟的误工期为15日 , 李伟诉讼中未能举证证明其受伤前的工作性质及工资收入 , 应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 , 一审法院按每天100元的标准认定李伟的误工费为1500元并无不当 , 本院予以维持 。 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 。 经鉴定 , 李伟的身体伤害仅是轻微伤 , 未达伤残等级标准 , 也未造成严重后果 , 李伟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 , 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 本院不予支持 。 据此 , 海口中院依法作出裁定 , 驳回上诉 , 维持原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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