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懂就问系列之浅议“碰瓷”( 二 )


三、敲诈勒索罪里面有一个“威胁 , 胁迫” , 自己的合法权力 , 与不良厂商毫无关联、并非不良厂商组建的维权群、虚拟网络平台等能“威胁、胁迫”不良厂商么?
这三个要素有一个有问题就不能构成敲诈勒索犯罪!更何况还得考虑如下:
情节严重还是轻微?社会危害性如何?有没有主观恶意?证据确实 充分 充足、客观、有整体性、关键性、逻辑性?
引用侠客岛发的那句话:动辄主动纠缠设置维权陷阱给消费者扣上刑事犯罪的帽子 , 动辄用刑事手段解决民事纠纷 , 这是市场强势主体的一种傲慢 , 是对普通消费者的一种霸凌 , 更是对社会主义法治化营商环境的破坏 , 态度蛮横 , 影响恶劣 。
山水集团为何敢恶人先告状?为何敢恶意构陷?为何敢打恐吓威逼电话?为何敢网络软暴力?真的有恃无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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