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河北省人民检察院公布4起涉民营经济和民营企业典型案例( 二 )
大城县人民检察院在办理该案件时 , 承办检察官通过听取当事人意见、调阅审核案卷 , 发现如下疑点:一是送达问题 。该案一审法院审理期间 , 法律文书未送达至某建材有限公司负责人 , 某建材有限公司未出席法庭参加诉讼 , 也未上诉 。进入执行程序后 , 某建材有限公司得知判决 , 申请法院再审被驳回 。二是事实证据问题 。某建材有限公司未支付货款的事实缺乏证据证实 。针对上述疑点 , 检察官走访了某建材有限公司 , 听取了涉案公司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的陈述 , 按照法定程序固定、提取了相关书证 , 经查 , 某建材有限公司账目显示某建材有限公司已向张某支付大部分货款 , 该公司与张某没有其他业务往来 , 法院认定某建材有限公司未支付货款证据不足 。检察机关充分运用调查核实权 , 帮助企业将案件的事实真相予以还原 , 上下两级院接力监督 , 最终获得再审改判 , 为某建材有限公司挽回经济损失231666元 。
检察机关依法审慎办理涉民企案件:武某等人假冒注册商标案
2018年9月至2019年3月 , 武某、穆某在不具备生产资质的情况下 , 在廊坊市安次区生产、包装“六神”牌花露水、包装“云南白药”牌牙膏 , 包装“大宝”牌SOD蜜 。武某、穆某在未经“六神”、“云南白药”、“大宝”注册商标所有人授权的情况下 , 使用具有上述三种商标标识的包装盒进行包装 , 并对外销售 , 销售“六神”花露水金额共计人民币47450元 。2019年3月25日 , 廊坊市安次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生产现场扣押涉案三种物品 , 价值人民币73134.7元 。
该案由检察机关监督公安机关立案 , 最终 , 法院经审理 , 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武某有期徒刑1年 , 缓刑2年 , 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穆某有期徒刑10个月 , 缓刑一年 , 并处罚金1万元;在案的假冒注册商标物予以没收 。
2019年3月15日 , 新闻媒体报道廊坊市安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与区大气办的联合执法中 , 发现安次区一民房内疑似有加工黑作坊 。2019年3月22日 , 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检察院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送建议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线索函 , 建议该局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2019年3月25日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检察院向廊坊市公安局安次分局发出《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 , 要求安次分局书面说明不立案理由 。安次分局收到《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后 , 于2019年3月29日以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刑事立案侦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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