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规定卖菜摊贩年龄,无效
丁金坤上海律师媒体报道 , 10月23日 , 湖北武汉 。 有40多年历史的胜利街菜场正升级改造 。 但其贴出告示 , 要求入驻者女性不得超过45岁 , 男性不得超过50岁 , 商贩们担心会失去生计 。 有商贩称 , 50岁正是打拼挣钱的时候 , 这样的规定不合理 。 菜场管理方表示 , 该要求没违反国法 , 超龄商贩身体可能承担不了工作风险 , 具体执行时会弹性处理 。这个拍脑袋的规定 , 违反公序良俗 , 违反法律规定 , 是无效的 。有必要给菜场管理者普及一下法律 , 包括菜场所在地的政府工作人员 。首先 , 菜场在招商过程中 , 发包方可以制定相应的政策要求摊贩(譬如健康要求) , 但这些政策要求不能违背人性 , 不能违反法律 。 排除四五十岁的劳动力 , 明显是违反公序良俗的 。 《民法总则》第153条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 ——所以 , 该对该年龄的要求是无效的 。其次 , 《就业促进法》第25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创造公平就业的环境 , 消除就业歧视 , 制定政策并采取措施对就业困难人员给予扶持和援助 。 第26条“用人单位招用人员、职业中介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 , 应当向劳动者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和公平的就业条件 , 不得实施就业歧视 。 ”——这种大幅度排除年龄的招商 , 显然是就业歧视 , 亦是无效行为 。 而当地政府有权也有义务监督 , 消除就业歧视 。再次 , 《劳动法》第12条规定 “劳动者就业 , 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第13条特别强调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 , 在录用职工时 , 除国家规定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岗位外 , 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 ——虽然 , 菜场对摊贩招商 , 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摊位租赁合同 , 并非劳动法所规定的劳动合同 , 但严苛的、不合情理的年龄规定 , 还是有悖善良风俗的 , 应予纠正 。综上 , 菜场应尽快收回该招商规定 , 并反省 , 补上法律意识 。 现在都准许七十周岁以上的开车了 , 何况卖个小菜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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