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看待刑责年龄的个别下调

日前 ,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发言人臧铁伟介绍 , 10月13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二审稿规定 , 拟在特定情形下 , 经特别程序 , 对法定最低刑事责任年龄作个别下调 , 这一消息迅速引发舆论热议 。 近年来 , 不少“小恶魔”身涉恶性案件 , 2019年 , 大连十岁女孩萱萱被杀身亡 , 女孩身中七刀 , 身上留有多处被殴打过的淤青 , 犯下这一恶行的是一名还有3个月就满14岁的初中生 。 令人心寒的是 , 凶手蔡某因未满十四周岁 , 未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 , 警方并未追究其刑事责任 , 只对其收容教养3年 。 呼吁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声音由来已久 , 以此案为契机 , 未成年人犯罪以及刑事责任年龄再次引起了民众的广泛关注 。 近年来低龄未成年人暴力犯罪案例频发并引发广泛关注的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青少年一代因为生活条件的改善 , 加上网络发达 , 信息接受渠道多 , 使得青少年在生理出现“早熟”现象 , 有医学依据证实 , 我国青少年的发育时间已提前;二是由于父母等长辈溺爱、学校只关注成绩忽视德育 , 青少年心理上并没有完成相应的社会化过程 , 造成青春期前和青春期的未成年人身心不平衡 , 容易出现一些极端行为;三是低龄未成年人暴力犯罪案例过去可能就有 , 但由于媒体不发达 , 并未被公众所广泛了解 , 现在媒体发达 , 极易在网络上传播开来 。 几方面的因素结合起来 , 一旦发生恶行案件 , 就容易迅速在社会上发酵 。 降低刑事责任年龄有其合理性 , 首先 , 2017年修改后的《民法总则》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年龄由原来的十周岁降低至八周岁 , 这意味着8周岁的孩子已经不再是简单的意识体 , 可以在能力范围内从事某些简单的民事活动 。 8岁的人很多已经上了小学二年级 , 对社会、事务和自我的认知度有了基本的标准 , 那么8-14岁有了一定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应当知道杀人、强奸等行为是非常错误的事情 。 其次 , 虽然从大多数国家和地区的规定以及联合国的精神来看 , 将最低刑事责任年龄规定为14周岁是合适的 , 但已经有一些国家和地区的最低刑事责任年龄低于14周岁 。 如在美国 , 随着青少年犯罪比例的不断上升 , 各个州开始逐步降低未成年人刑责年龄 , 到如今 , 大多数州设定的是6岁到10岁 , 远低于其他国家;再如英国 , 也已经将最低刑责年龄降至10岁 。 时代在进步 , 法律也不能墨守成规 。 然而 , 对未成年人刑责年龄也不宜“一刀切”降低 。 那些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国家和地区大都有独立于成年人刑事司法体系的少年刑事司法体系 , 而少年刑事司法体系重在教育、感化和转处 , 不像成年人刑事司法体系那样偏重惩罚 。 我国目前没有独立的少年刑事司法体系 , 更没有专门适用于未成年人的成套的刑法制度 , 也就是说 , 在刑法结构和刑罚制度的设计上缺乏一个缓冲地带 , 欠缺一套适用于未成年人的分层级的处遇措施体系 。 此外 , 在解决未成年人犯罪问题上 , 父母或相关法定监护人要承担起养育、监护等责任 。 对于放任不管的父母或法定监护人 , 应该有相关的法律规定来追究其相应的责任 , 正在修订的《未成年人犯罪法》也应考虑相应的条款设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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