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交警【曝光】险!遇酒精测试竟驾车闯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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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标题:南阳交警【曝光】险!遇酒精测试竟驾车闯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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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上遇到交警执法检查
该怎么办呢?
很多人会说 , 这还用问
当然是配合交警的检查了
但是 , 有的人偏偏不这么做
强行闯卡
最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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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回放
2020年10月15日
20时许 , 西峡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巡查中队在城区北大街设卡开展酒醉驾重点违法查处行动时 , 一辆白色越野车由北向南驶来 , 看见前方有执勤交警时打算调头逃跑 , 现场执勤交警立即上前示意该车靠停接受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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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时 , 令人意想不到的一幕发生了:当交警示意驾驶人需要做呼气式酒精测试时 , 越野车突然加速调头 , 猝不及防的交警手臂被车门卡住 , 车辆拖行约十多米远才被赶来支援的民警合力拦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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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对驾驶人马某进行抽血检测 , 其血液内乙醇含量为116.2mg/100ml , 达到醉酒驾驶标准 。
目前
马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
已被依法刑事拘留
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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竟妄想冲卡躲避检查
你以为躲过一时就能躲过一世了?
再来看看“最高法”是
怎么认定闯卡这种行为的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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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回顾:为逃避检查 驾驶人无证驾驶摩托车冲撞交警
根据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2011)鼓刑初字第254号:
2011年6月12日14时许 , 驾驶人蔡某某无证驾驶无牌照的踏板摩托车遇交警例行检查 。 为躲避检查 , 蔡某某在道路上来回折返三次 。 最终当交警马某某再次对其进行拦截时 , 蔡某某加大油门向马某某方向冲去 , 马某某避让不及 , 右外脚踝处被撞骨折 , 蔡某某驾车逃离现场 。
2011年6月23日 , 蔡某某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刑事拘留 , 次月8日被逮捕 , 羁押于徐州市看守所 。
法院一审判决:肇事者 犯妨害公务罪 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根据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2011)鼓刑初字第254号:
2011年11月11日 , 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肇事者蔡某某犯妨害公务罪 , 向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 公诉机关认为蔡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 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马某某以被告蔡某某的犯罪行为给其造成伤害为由 , 要求蔡某某赔偿191620.61元 。
2011年11月25日 , 经过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审理 , 根据蔡某某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 , 判决蔡某某犯妨害公务罪 , 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于判决生效的次日起十日内一次性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马某某43018.61元 。
蔡某某不服 , 提起上诉 。
最高法复查:肇事者行为符合妨害公务罪的构成要件
蔡某某对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不服 , 提出上诉、申诉 , 均被驳回 , 包括最高法也驳回了蔡某某的申诉 。
2012年2月21日至2013年12月13日期间 , 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均驳回了蔡某某的上诉、申诉 。
2017年1月11日 , 蔡某某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诉 , 请求对案件启动再审程序 。 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查 , 认为蔡某某的行为符合妨害公务罪的构成要件 , 原审法院认定其犯妨害公务罪并无不当 , 对蔡某某的申诉予以驳回 。
根据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驳回申诉通知书》(2017)最高法刑申60号 , 其中有两点非常值得关注:
一是:针对被告人提出的“原判列举的部分言词证据之间存在矛盾 , 无法认定蔡某某直接冲撞交警”的申诉 , 最高法明确回复:“根据刑法规定 , 只要蔡某某加大油门逃避检查可以认定为阻碍执行公务的暴力方法 , 就能认定为妨害公务罪 。 原判列举的各项证据对蔡某某明知交警执法却拒不配合 , 反而加速驾车强行突破这一事实并无矛盾 。 马某某是被直接撞倒还是在蔡某某逃离时被带倒 , 并不影响行为性质的认定 。 ”
分析:实际上 , 这条意见给车辆闯卡行为进行了明确定性 , 在实际中 , 只要驾驶人在方法上有“加大油门”的行为 , 就可以被认定为阻碍执行公务的“暴力方法” , 构成妨害公务罪 , 这也体现了妨害公务罪立法的初衷 。 任何闯卡车辆 , 即使事后被查获时酒驾等违法证据已经不存在了 , 但是更严重的妨害公务罪在等着驾驶人 。 驾驶人遇到交警例行检查 , 停车积极配合检查才是唯一明智的选择 , 而闯卡必将受到法律制裁 。 每位驾驶人都应该树立积极配合国家公务人员检查的观念 , 当社会普遍达成共识后 , 哪个驾驶人还敢闯卡?哪里还会发生交警被撞伤亡、驾驶人锒铛入狱的惨剧?
二是:针对被告人提出的“蔡某某的行为不符合妨害公务罪的构成要件 , 其闯卡逃逸行为不属于妨害公务罪的暴力、威胁方法 , 马某某及其同事执法不属于依法执行公务 。 ”的申诉 , 最高法明确回复:“妨害公务罪 , 是指以暴力、威胁的方法 , 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大代表、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履行职责的行为 , 或者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 , 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 蔡某某为逃避交警检查 , 多次折返 。 面对交警马某某的拦截 , 加大油门朝马某某方向逃离致其受伤 , 其行为具有暴力性、危险性 , 符合妨害公务罪的特征 。 蔡某某驾驶无牌摩托车 , 属交通违法行为 , 马某某等人拦截是交警依法执行职务 , 并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 。 你(被告人)列举的相关规定旨在提醒交警执法时注意安全防护 , 不足以判定本案交警执法行为违法 。 因此 , 蔡某某的行为符合妨害公务罪的构成要件 , 原审法院认定其犯妨害公务罪并无不当 。 ”
分析:驾驶人通常会拿出“公安部规定交警不能追车”等说辞来辩解自身无罪 , 而认为交警不是依法执行公务 , 这是司法实践中常出现的情况 , 而这次最高法给出了明确态度 , 不能追车的规定是为了提醒交警注意安全 , 不足以影响交警履行职责制止犯罪行为的合法性;而且 , 该规定仅为内部工作标准 , 即使存在与法律相冲突之处 , 当然应以法律为准 。 那些拿“交警不能追车”的规定来辩解的人是徒劳 。
编者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驳回申诉通知书》(2017)最高法刑申60号为基层法院判决相关类似案件提供了法律依据 , 在实际的审判中 , 如果驾驶人在主观上存在加大油门逃避检查的行为 , 就可以认定为阻碍执行公务的暴力方法 , 就能认定为妨害公务罪 。 同时也给广大驾驶人提出了重要警示 , 路遇交警例行检查 , 要积极配合 , 切勿闯卡、冲撞执法人员 , 否则就是犯罪 , 将会受到法律制裁 。
今年年初 , 我国多地发生一线公安民警和辅警正常执法执勤遭遇暴力抗法甚至辱骂殴打的事件 , 公安部高度重视 , 要求各地公安机关依法打击暴力袭警、暴力抗法等违法犯罪 , 严肃追究袭警辱警人员的法律责任 。
附件:最高人民法院针对蔡某某申诉的驳回通知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驳回申诉通知书》(2017)最高法刑申6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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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交警执法一定要配合
暴力抗法、阻碍执法只会加重处罚
来源:南阳交警权威发布
【南阳交警【曝光】险!遇酒精测试竟驾车闯卡!】编辑:飞飞、雪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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