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在天津偷4个地井盖:销赃52元被判3年

据“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公众号10月20日消息 , 近日 ,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宣判一起偷盗井盖危害公共安全案件 。 被告人刘某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 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 缓刑三年 。男子在天津偷4个地井盖:销赃52元被判3年
基本案情今年4月下旬 , 在津无业人员刘某某先后四次至人员密集往来的天津市南开区某五金城内 , 盗窃正在使用中的地井盖四个 , 销赃得款人民币52元用于挥霍 。 被盗井盖的规格包括:40厘米×25厘米铁质地井盖2个 , 60厘米×60厘米铁质排污水井盖2个 。 经勘验 , 上述被盗井盖处井深均约50厘米 。 5月3日23时许 , 公安机关在涉案五金城地下车场内将被告人刘某某抓获 。法院审理案件审理过程中 , 被告人刘某某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 公诉机关出示了证人证言、视听资料、现场指认照片、现场检测报告、现场勘验笔录、井盖购买发票等证据 , 足以认定案件事实 。南开法院经审理认为 , 被告人刘某某目无国法 , 多次至人员密集往来的生产生活、人员聚集场所盗窃正在使用中的地井盖 , 足以危害公共安全 , 尚未造成严重后果 , 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的犯罪事实清楚 , 证据确实、充分 , 指控罪名成立 。 念其初犯 , 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并坦白交待犯罪事实 , 认罪态度较好 , 且自愿认罪认罚 , 可依法对其从轻、从宽处罚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 , 南开法院判决被告人刘某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 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 缓刑三年 。男子在天津偷4个地井盖:销赃52元被判3年
法官提示南开法院刑庭法官范凌云:井盖虽小 , 但关系到人民群众“脚底下的安全” , 干系重大 。 近年来窨井“吃人、伤人”事件时有发生 , 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 社会反映强烈 。 为依法惩治盗窃、破坏窨井盖以及相关管理部门失职渎职等犯罪行为 , 维护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制定了《关于办理涉窨井盖相关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 , 于2020年3月印发 。 《意见》规定了盗窃、破坏窨井盖类犯罪的法律适用原则 。 盗窃、破坏公共场所尤其是人流、车流密集场所的窨井盖 , 其侵犯的法益本质上是公共安全 , 而不仅仅是公共财物所有权 。 对于此类犯罪行为 , 不能简单地以盗窃罪或故意毁坏财物罪来认定 , 而应当适用危害公共安全方面的罪名追究刑事责任 。 这是突出保护公共安全法益 , 从严惩处涉窨井盖危害公共安全类犯罪 。来源:观察者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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