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酒者自杀,朋友护送被判赔7万是否合理?

护送醉酒者回家被判担责 , 于法未必无据 , 但责任还可酌情减轻 。醉酒者自杀,朋友护送被判赔7万是否合理?
“男子醉酒后路边身亡 , 送其‘回家’者被判担责” , 这样一则新闻 , 日前引发网友热议 。据媒体报道 , 2018年5月 , 在东莞工作的江西男子李某 , 在应朋友黄某之约参加酒局后 , 开车送醉酒的黄某回到“住处”附近 , 没想到黄某次日被发现在路边自杀身亡 。 当地法院一审和二审均认为李某没有尽到安全护送义务 , 判李某承担5%责任 , 赔偿原告7万余元 。朋友喝酒聚餐本是一件轻松愉快的事 , 谁能料想因为送“醉酒”之人回家却摊上了一场赔偿官司 。李某本人表示 , 同饮者不承担责任 , 反倒要他这个护送者承担 , 不符合互助互利、相互帮扶的社会理念和公序良俗 , 将提起申诉 。 很多网友也认为 , 如果开此先河 , 那以后大家在聚餐时 , 就没有人愿意送醉酒者回家了……这些从人之常情出发的判断 , 无疑可以理解 。 网民声音跟判决结果的不同调 , 也显示了该案的复杂性 。 情归情 , 法归法 , 就此事而言 , 在情感维度外 , 显然还有必要回归法律视角去看待案中的是与非 。李某到底是否有过错、该不该担责 , 其实作为“裁判”的法官有其裁量空间 。 对公众而言 , 不应看到赔偿就用笼统的“背锅”字眼去阐述 , 也不必将其视作“谁受伤谁有理”式的和稀泥式判决 , 而应将其置于法院划定的责任分担框架下去看——李某不是承担所有责任 , 而是5%的责任;不是刑事责任 , 而是民事责任 。法理上通常认为 , 饮酒者在饮酒之后 , 辨认和控制能力大为减弱 , 人身安全风险随之增大 , 故而在同桌饮酒人之间 , 产生了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 , 主要是互相承担安全保障义务 。 考虑到未饮酒者的神志清醒 , 故而比起“状态失常”的醉酒者 , 应承担更多的责任义务 , 包括把他们安全护送回家等 。醉酒者自杀,朋友护送被判赔7万是否合理?
▲图/新京报网回看这起案例 , 李某虽然也履行了送醉酒的黄某回家的义务 , 但还不能说这份义务履行没有“瑕疵” 。 李某确实是把黄某送到了“住处”附近 , 但在黄某醉酒的情况下 , 让他一人处于无人照应状态 , 这也为接下来发生不幸埋下了祸患因素 。 虽然这不是黄某自杀的主要原因 , 但展开责任倒推时 , 将这认定为“有过错” , 也算是站得住脚 。从这个意义上说 , 当地法院在一审和二审时 , 酌定李某承担5%责任 , 其实并没有明显失当 。 这样的案例对“酒友”们也是提醒:多一份谨慎 , 也就多一份安全 , 最好别放任醉酒者处在失助状态 。但也要看到 , 这个案例非常特殊 。 一来 , 朋友醉酒之后的自杀行为是李某始料未及的 , 按李某的说法 , 当晚黄某坐副驾驶意识清醒 , 下车后招手说自己可以走 , 且在酒桌上从未有过轻生的意思表达 。 二来 , 李某对黄某搬家并不知情 , 他是在得到黄某的肯定答复之后 , 才把黄某放到了所谓的“住所”附近 。这些情况 , 显然该纳入责任划分的考量因素中 。 “法律不强人所难”的共识 , 应得到捍卫 。 即便护送者该担责 , 在有关法律责任划分上 , 也可以更合理些 。根据最高法《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二人以上没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 , 但其分别实施的数个行为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 , 应当根据过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 在这起意外事件中 , 一起饮酒的除了黄某、李某 , 还有其他“醉酒”的聚餐同伴 , 如有劝酒、罚酒、灌酒行为 , 未尽劝阻义务等 , 他们也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 不能因为李某护送而其他人没送 , 就加重其责任 。 因此 , 基于现实情形 , 对李某应承担的责任或许可以适当减轻 。说到底 , “喝酒千万条 , 安全第一条” 。 喝酒聚餐这个活动 , 包括策划、组织、聚餐、返回等整个过程 , 并不仅局限在一张餐桌上 。 只有安全到家 , 才是喝酒聚餐的真正终结 。 该案例就表明:在喝酒聚餐时 , 相关方就不仅是朋友义气关系 , 而是负有权利义务的法律关系 。 希望在明确的法律责任框架下 , 再碰上酒局 , 有关各方对劝酒多些忌惮 , 护送醉酒人回家时 , 也多些安全保障意识 。□柳宇霆(法律学者)编辑:孟然 校对:卢茜来源:头条号-新京报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