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一起不可思议的“合同诈骗案”

本文作者:王科栋律师 , 专注于企业家及高管职务犯罪、经济金融犯罪辩护和刑事风险防控研究 。本文导读:近年来 , 最高司法机关(公安部、最高检与最高法)相继出台多个严禁把经济纠纷当犯罪处理的重要通知 , 旨在保护平等、自愿、公平、自治的市场交易秩序、用法治创造良好的营商环境 。 实践中 , 刑事手段介入普通民事纠纷的情况 , 并不在少数 , 本文从原因、以及一个典型案例来进行有关分析 。1、一个典型案例:借贷纠纷竟然成为合同诈骗!2、实践中公安机关插手经济纠纷 , 原因何在?1、一个典型案例:借贷纠纷竟然成为合同诈骗!这是笔者曾经经办的一个案件 , 非常典型的刑事手段介入普通民事纠纷案件 。【案情经过并不复杂】甲乙两家公司 , 为规避法律(法律明确规公司之间不能互相拆借)实现资金融通 , 采用虚假的货物买卖形式 , 签订【名义上是买卖 , 实质上是借贷】的一系列合同 。期满后 , 借款方乙公司 , 因为资金周转问题 , 无法及时还款 , 双方发生争议 。甲公司于是以诈骗为由进行报案 。令人意想不到的是 , 公安机关受理了案件 , 并且以【合同诈骗罪】将案件移交送检 。就这样 , 普通的借贷纠纷 , 变成了一起刑事案件 。【此案的情况 , 构成合同诈骗吗?】从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上 , 我们来分析:《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合同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 ,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 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 , 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 , 数额较大的 ,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 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 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 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 , 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 , 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主观上:甲乙公司 , 为实现资金融通 , 采用虚假的货物买卖形式 , 签订名义上是买卖 , 实质上是借贷的合同 , 双方对合同情形均悉知明了 , 其中并不存在“非法占有为目的”的欺骗情形 。客观上:合同签订过程真实有效(真实的公司、法人、担保人) , 履行上乙公司因为周转困难无法及时还款 , 而不是故意逃匿藏匿 。显然 , 本案并不符合“合同诈骗罪”的主客观构成要件 。而这样一起普通的借贷纠纷 , 竟然被公安“成功”受理并且立案 , 最终移交送检审查 。 2、实践中这样的情况并不罕见 , 原因又是为何呢?实践中公安机关插手经济纠纷 , 原因何在?具体来分析 , 笔者认为有以下三点:(1)侦查人员业务水平问题 , 导致无法区分经济犯罪与经济纠纷的界限而错误立案一方面是部分地区确实存在的 , 侦查人员业务水平过低导致的“不该发生的错误”;另一方面是经济活动的日益复杂化 , 很多案件区分难度确实很大 , 侦查人员难以区分而陷入“认知错误” 。(2)报案人的夸大事实和刻意隐瞒 , 导致侦查人员“误判” 。一些案件 , 报案人在陈述过程中 , 故意夸大事实 , 隐瞒真实的经济关系 , 而侦查人员在缺乏调查了解的情况下 , 就会因此导致“误判” , 最终错误介入了一件普通的经济纠纷案件 。(3)还有一种个别情况:侦查人员利用刑事强制措施 , 为报案人追缴欠款 , 并从中获取好处和利益 。实践中 , 报案人自然希望更快更便捷追回欠款 , 而个别侦查人员正是利用了这种需求和心理 , 采用限制人身自由、查封扣押财产等强制侦查措施 , 来为其“追回欠款” 。不论是何种原因 , 经济活动中 , 动用刑事手段尤其是刑事侦查权 , 来插手民事纠纷:——从法律角度 , 是滥用公权力的行为 , 也违背了法律规定 。——而从经济发展角度 , 则严重损害了平等自愿的市场交易秩序 , 和各个主体健康发展的营商环境 。 本文来源:头条号胖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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