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杀|醉酒男子自杀身亡 朋友因送其回家被判赔7万 律师:判例有警醒作用( 二 )

在得知李某岑出事后 , 李先生与李某岑妻子取得联系 。 李某岑妻子表示 , 李先生将丈夫送到的地点较为偏僻 , “为什么不能把他送到我家的工厂里去呢?”李某岑妻子称 。

对此 , 李先生称 , 下车点离李某岑的工厂很近 , 大概50米到100米左右 。 “我觉得自己很冤枉 , 我好心专程送他回家 。 我也把他送到了地方 , 下车时还提醒了他(让妻子来接) , 跟他打了招呼 。 但是他的自杀 , 我没有预见到 。 如果我把他送到他家里 , 他还是自杀了 , 那是不是也会追究我的责任呢?”李先生说 。
李先生称 , 事发后 , 他很少与他人喝酒 , 也很少主动提起这件事 。 “我受到的影响比较大 。 我好心办事 , 没想到会被判成这样 。 我是愿意出于人道主义的帮助 , 帮助他家里的 。 ”李先生说 。
法院: 死者自主下车、打电话不能表明其处于清醒状态被告人:将申请再审
据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年8月21日的民事判决书显示 , 本案为生命纠纷权 。
自杀|醉酒男子自杀身亡 朋友因送其回家被判赔7万 律师:判例有警醒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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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称 , 首先 , 公安机关并未对死者的死亡原因作出具体认定 , 只是在现场勘验情况分析报告中分析为李某岑使用铁链自杀 , 该分析并为指出与死者饮酒是否有关系 , 也未进行尸检来确认死因 , 更多只是一种推断 , 用于排除他杀的可能 。

其次 , 虽李先生本人并未饮酒 , 但其在开车送李某岑回家时是知道李某岑有大量饮酒的 , 此时 , 李某岑处于其控制与监管之下 , 李先生有义务确保李某岑处于安全状态 。 李某岑下车的地方虽在其居住地附近 , 但较为偏僻 , 且为夜间 , 即使李某岑按照李先生所称处于能自主下车与打电话的状态 , 也不能表明李某岑处于清醒状态 , 具有完全自主行动能力 , 也就是说李先生并不能确保李某岑下车后处于安全状态 。 且从常理上而言 , 李先生为确保李某岑下车后的安全 , 也应在短时间内打电话给李某岑确保其处于安全状态 。 故原审法院认为李先生对李某岑死亡存在一定过错并需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并无不当 。
今年9月 , 李先生收到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终审判决 。 李先生表示 , “我不满意法院的判决结果 , 将申请再审 , 希望有一个公平合理的结果 。 ”
聚会者对酒桌上的人应该照看到什么样的程度才可免责?律师:判例有警醒作用
那么 , 李先生对于李某岑的死亡是否具有一定责任呢?李先生是否尽到安全护送的义务呢?10月20日下午 , 北青-北京头条采访人员就此咨询两位律师 。

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周浩律师表示 , “该案件具有一定争议 。 如饮酒者已失去或即将失去对自己的控制能力 , 神志不清无法支配自身行为时 , 同饮人没有将其送至医院或安全送回家中 , 此时如果发生意外 , 同饮人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 但本案中死者酒后意识正常 , 能控制自己身体 , 我倾向于认为 , 李先生尽到安全护送醉酒者的义务 。 ”
河南豫龙律师事务所付建律师则认为 , 李先生对死者的死亡还是要承担一小部分责任的 。 首先 , 死者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 事前应该清楚自己的身体状况和酒量 , 故其本身存在重大过错 , 而送他回家的被告未确认其是否安全到家 , 也未联系其家人 。 虽然被告将死者送至家的附近 , 但只能说明其尽到了部分注意义务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款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 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 , 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 , 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据此 , 该案的被告和死者都存在一定程度上的过错 , 都应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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